不知情的罰單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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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96年6月18號中午12.43分.被警察開了一張未戴安全帽.也在期限內去繳清了.但是在96年12月7號又收到了一封掛號信.是交通事件裁決書.日期也是96年6月18號.違規事實-未領有駕照....(可能是再年輕時的罰單沒有繳清的後果.會在去查證).問題來了........可以在不告知當事人的情形下再補罰單嗎?當收到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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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07-12-13
首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次按,交通違規行為之「舉發」,係具有對�
Steve avatarSteve2007-12-10
依行政程序法第53條規定的處理期間.規定為事實發生應為處分起2個月內.延長期間以一次為限.也以2個月為限.因此超過4個月的行政處分〈罰單〉.就可以給它提撤銷的訴願.祝你成功.盡量不要再犯....Showmore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07-12-10
只要你違規事實屬實的話,是可以事後再補開罰單給你的,但如你所言,若在你96年6月18號遭舉發時,並未開單舉發你無照駕駛的話,事後也沒有收到補開無照駕駛的紅單,而在96年12月7號又收到裁決書,且又超過繳款期限,那麼你可以先到監理單位查看是否有郵寄掛號回執收據或者是補開無照駕駛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