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共危險罪? - 汽車Elma · 2008-12-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今年8月左右我過馬路的時候被摩托車撞到(兩人都是摩托車)因為當時趕這上班所以互相輝個手我便離開沒想到對方竟然報警當然警方也找我那個入口沒監視器就筆錄作證我會被起訴嗎煩請內行人解釋感激不盡~汽車All CommentsWilliam2008-12-15我是之翼,你好:刑法185-4所規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倘若他沒有受傷,就不構成該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1)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但是在解釋上,逃逸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無礙於本罪之成立。(2)行為主體: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3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4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於死傷。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炸危險; 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b.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 不過警察可能會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 Posts機械製圖、設計、研發?專業性的等級差別?如何寫”請求工程時間延長”的陳情書給政府單位?汽車改裝渦輪關於洩壓閥推薦一下市面經濟汽車美容腊跟雨刷精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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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85-4所規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倘若他沒有受傷,就不構成該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
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但是在解釋上,逃逸
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
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
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
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3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
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
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
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
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4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
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
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
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
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
(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
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
於死傷。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
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
炸危險; 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
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
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
,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
b.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
不過警察可能會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