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之前我跟公車發生事故...
車禍鑑定報告判定是公車引起事故的..
現在正在走刑事民事庭的訴訟......目前尚未和解
可是我看到公車司機還在開著公車在路上行駛
這樣是合法的嗎...
因為公車現在有點不想要賠償我們的損失
那我們需要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
車禍鑑定報告判定是公車引起事故的..
現在正在走刑事民事庭的訴訟......目前尚未和解
可是我看到公車司機還在開著公車在路上行駛
這樣是合法的嗎...
因為公車現在有點不想要賠償我們的損失
那我們需要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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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刑事是對被告的處罰,民事是對被害人(原告)的損害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因此,如果本案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前,完成和解的話,還是可以撤回告訴,讓被告免於受到有罪判決。
除非被告故意開車把人撞成重傷,不然「過失傷害(刑法第 284 條)」是告訴乃論,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自行提起,且需向法院繳納裁判費,第一審為請求數額的 1 %,上訴每審為 1.5 %。但是,於刑事訴訟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則免去第一審的裁判費。
所以,目前本案如果還在進行第一審程序,既然未能和解,不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只要被告未被判刑,並發監執行,沒法禁止他繼續開車(如果執照沒有被吊銷的話)。
等程序都跑完 法官裁定才OK!
因為看這個樣子 和解 是不太可能了!
再說就算和解 還是有刑事責任! 只不過和解判的比較輕一點!
身為中華民國的公民 就相信法律程序吧...
雖然台灣已經沒什麼道德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