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在一條普通馬路上撞到對方的機車,雙方都有停下來等警察,我朋友較車子和人較嚴重一點,對方小破皮。受損也重,但等了很久警察沒來,我朋友突然有急事就告訴對方,如果沒有事他必須先走。然後就走了。隔天警察找我朋友,請他和交通隊連絡了解事件。我朋友去做了筆錄後也強調有在現在等很久才走的。警察說對方有等到警察來,並跑去驗傷。警察說這沒什麼大事啦,也打了電話給對方說我朋友在這裡要跟他說電話。而對方就對警察大小聲說,不用談了,反正就是要告。過了二個月,收到了一張:案號案由:暑股97年度他字第xxxxx號公共危險罪案件應到日期:中華民國97年02月**日應到處所:............主旨:1.本署因上開案件,認有請台端來署說明之必要2.請攜帶本通知及身分證準時向本署法警室聯繫,以便引導洽談.身份是-----被告*******************請問怎會是公共危險罪????對方提告不是傷害嗎?我朋友也沒酒駕是對方說當時說:他酒駕,我要告他!就是{公共危險罪}嗎?????接下來會如何很擔心說...Showmore
問一個小車禍的問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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