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清晨開車行駛主要幹道,時速皆在限定之內,經過一十字路口,當時號誌是閃黃燈,完全不知道乙方自一旁岔路快速衝出,撞擊甲方貨車,導致駕駛座車門凹陷無法開啟,擋風玻璃全毀,車頭也嚴重毀損,並造成甲方受輕傷且延誤工作‧根據警方筆錄乙方自述說法有看到甲方行駛在道路上並正經過此路口但乙方未減速及煞車仍朝十字路口想加速通過,以致肇事‧※乙方為清潔隊公務人員行駛公務車(垃圾車)請問:這種業務過失肇事且造成對方受輕傷的刑責是根據哪一項法律條文?(已確定為乙方之過失想請問可以判處怎樣的刑責)可以列出來給我看嗎?(要說明章節)※如果也知道公務人員行駛公務車肇事會有何處置情形也請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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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雄的回答.是這樣的:當時號誌為閃黃燈.並不是闖黃燈.而乙方自狹小岔路衝出快到甲方連車頭都沒看到就被撞上(也許心態上就是清晨4點多路上人煙稀少.這一點乙方已坦承.並說明有看見甲方行駛過來但乙方心態是加速經過會先比他過馬路.......)請根據實際發問內容說明好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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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雄的回答.是這樣的:當時號誌為閃黃燈.並不是闖黃燈.而乙方自狹小岔路衝出快到甲方連車頭都沒看到就被撞上(也許心態上就是清晨4點多路上人煙稀少.這一點乙方已坦承.並說明有看見甲方行駛過來但乙方心態是加速經過會先比他過馬路.......)請根據實際發問內容說明好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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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行駛幹道且為閃黃燈,未超速,甲方似乎無過失責任問題(不過通常都會以疏於注意來定有輕微過失),如無過失自不負賠償責任
2乙方明顯過失,故依民法第184條前段應負過失責任賠償問題
3乙方因過失致甲方受傷為過失傷害,因係執行業務故負刑法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