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賣不出去的停車位住戶管理委員會竟不准建商向外承租 - 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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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請教一事
建商在七八年前因一建案完成後地下停車位有數十個可以合法外賣之車位賣不出去,而想要外租給外面的人使用,然而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因安全管理之理由,不准建商向外承租車位,只准租給本棟大樓之住戶,其餘一律不准,如有外租將一律要求管理員擋車在外不准進入,然而建商這幾年來均有繳交每月的車位管理費,請問各位先進,按照此情形,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如果法律上站不住腳,建商如果真要提告,會對管理委員會或是管理員提出什麼樣的控告,還請各位先進指導,謝謝!!
Update:
依rabbit36884.tw所說,難道管理委員會決議且納入規約不准建商將車位外租這樣的話就不構成侵權嗎?

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08-03-28
車位至少有兩種
第一種是<法定停車位>,這種車位的性質其實是<公共設施>的一種,也就是說申請建照執照時,一定要有的車位,否則不能取得建照。建商所擁有的車位若是這一種,其車位只能租售給該大樓的住戶,不能租售給非大樓以外的住戶,因為這些車位算是該大樓私有的公共設施。
第二種是有獨立產權的車位,這種車位是另一種<不動產>產品,是可以自由移轉的商品,當然可以租售以大樓以外的人,該大樓管委會無權干預,換言之,這是能自由買賣的商品,管委會也干預不到。如果版主所說的這這一種車位,那管委會主張不得對外租售就是越權了。不必理會。
第一種法定車位,沒有獨立的建物權狀<可能是持分的>與土地所有權狀<持分>,第二種車位則皆有之。以此可判是法定車位或獨立車位。
2008-03-28 10:25:58 補充:
法定停車位可参閱<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章第十四節>,網址: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2/b-rule.htm
2008-03-28 10:29:47 補充:
建商如果真要提告,會對管理委員會或是管理員提出什麼樣的控告?
建商不必告,因為管委會的約束不具效力,建商可以賣可以租,如果管委會干預,相信建商會馬上報警處理的,直接提起公訴,用刑事來處理較省錢有用啊。
Kelly avatarKelly2008-03-29
社區的停車位不論是任何名義(如:獎勵停車位、法定停車位、有產權、無產權),在法律面一律叫做「約定專用」。因為它的本質是在社區的公共空間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所以當管委會想干涉停車位(約定專用)的使用時,最少要取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即社區規約),否則可能構成民事侵權於建商,需負賠償責任。
註:刑事「妨害自由」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賠錢比較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