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車禍尋求幫助(調解委員會)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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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102.1.2.機車,腿斷
我方:93.1.2汽車,無傷
同為雙線道,無交通號誌
對方請求調解委員會
請問我該如何應對?
Update:
但就我的了解,似乎我又沒錯(最多30%),我也不承認"涉嫌未減速"(0%)
我有什麼責任?
就該倒楣活該嗎?雖然同情對方受傷
Update2:
依照啊旭的說法:
1.誰是肇事主因並無影響?台灣的形事庭就只看有無受傷而已?那對無受傷且負肇事次因一方不是沒有公平正義?哪所謂絕對路權也不就是一個屁?
2.我膝蓋有瘀青,照你的說法,我豈不是該去醫院看病並申請診斷書.
依你的經驗看法有哪些流程該跑?(之前並無於筆錄中說明有瘀青)以為日後對方可能提出訴訟作準備?=====>
A.被動的等對方先提告?
B.主動的告知對方我也可能提告或直接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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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liyah avatarAaliyah2009-01-21

對方:102.1.2.機車,腿斷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屬肇責之主因!
我方:93.1.2汽車,無傷
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簡單的說:
屬肇責之次因!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同為雙線道,無交通號誌
對方請求調解委員會
請問我該如何應對?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
Hedwig avatarHedwig2009-01-22
就是要給專家看的.
請問是否可就本人有瘀青的部份先看診獲得證明(筆錄中未提出)以為日後對方欲以刑事訴訟逼迫不合理的要求做準備?(也提出刑事訴訟或告知對方不要以此為脅迫手段)
Ida avatarIda2009-01-23
你只寫102.1.293.1.2
這要不是內行人,還真的會看不懂。
Andy avatarAndy2009-01-22
你就去!因為那是必須要去的程序...他們要求不就是錢跟誠意!
他們請你去是要求賠償跟合解
如果你有誠意他們開的價錢
應該不會太誇張!調解委員會請
的人只是你們的第三者...不過如果你們
調解第三次還是談不攏就得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