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收到刑事傳票-公共危險罪"被害人" - 汽車
By Jake
at 2014-07-21T00:00
想請問一下大概三個月前騎機車時被汽車撞到但他有稍微減速之後又加速逃逸目擊證人有看到當時的狀況有一名騎士也追上去告訴他他還不予理會開了就走(有記到車牌)事後過了好幾天打電話去警察局做筆錄警察也只說對方沒接電話還沒找到人之後就不聞不問就這麼過了三個月前幾天收到刑事法庭傳票是公共危險罪的而我的身分與後座乘客的身分皆是"被害人"請問開庭當日一定要去嗎如果我有事情無法到另一名被害人有到場就可以嗎?且我在網路上瀏覽了一些資料發現大多數詢問的人都是已與對方和解的狀態下收到而我根本不知道對方是誰的狀況是都沒找到人還是警方沒通知?我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是被害人沒義務到庭只是之後如有開庭變成"證人"才一定要到場是否是正確的?...Showmore
對方開車撞到你,卻沒有下車察看,事故情形與是否有人員受傷,就逕行離開現場,如果本次車禍有人受傷的話,那對方就已涉嫌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遺棄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就算你方沒有提告,檢警也會自動展開偵辦,將不法之徒繩之於法的。對方所涉及之公共危險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如今犯行人已經查獲,檢察官一定會偵辦到底,依法追究對方之法律責任。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案之原告為檢察官,對方為被告,你方是受害者,會以證人之身分傳訊,來證明對方之犯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76-1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因此檢察官或法官以證人之身分,傳訊你方到庭應訊的話,你方是不能拒絕出庭的。如果你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話,是會受到刑訴法第178條規定之處罰的。如果你有事無法如期出庭的話,可向法院請假,法官會擇期再傳的。※溫馨提醒:如果法院開庭之通知上,是以受害人之身分傳喚出庭的話,刑訴法並沒有受害者務必到庭之規定,因此是可以不出庭的。但如果你方是以證人之身分傳喚出庭的話,依規定是一定要出庭應訊的,否則是會受到處罰的,你有事無法出庭的話,可以事先向法院請假的。以上提供妳參考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Showmore
1.要去,如果未到法院會一直給你傳票。(很煩)2.未能到,需先打電話告知理由。(建議兩個都要去,可當庭討論賠償問題)3.應該有找到人,不然去法院做什麼。(我想警察沒告知你而已<---自己猜測)4.對,證人一定要出庭否則會罰錢。(證人出庭有證人費500加車資費)希望以上對你有幫助。...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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