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銀行信用不良,但工作關係需要用車,所以借同事的名字貸款買車,貸48期,繳了16-17期,期間包括貸款,保養,使用都是我,同事,停車場,鄰居,都知車我在使用,上月因和老婆吵架,想冷靜幾天,所以沒接電話,卻因此忘了繳貸款,雖然老婆有拜託他先代繳一期(有賴為證)他也繳了,卻跑去告我侵占....我得知後和他理論,他卻說當時找不到我人,怕我有意外,所以用這樣讓警察幫忙找人!這有我和他的簡訊為證,他明知車是我的,卻這樣做,算污告嗎?侵佔他今天和我老婆去警局銷案了,另外當天我從公司停車場開車外出,有同事及大樓管理員及各監視器為證,他卻於報案時和警察說是停在路邊鎖警報器而失竊,這樣算謊報嗎?
是否能構成汙告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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