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家族遺產繼承問題 - 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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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霖與園子婚後育有獨生女小凌。30年後與小竹兩人成婚,婚後約定子女從母姓,收養女兒萱萱、之後生得兒子小翰、小暐,萱萱成年後嫁給阿興,生有子女小京、世寧。另外,小竹前一段婚姻育有兒子小羽。
當時個別的財產為:
園子(母)<150萬>
小凌<3000萬>
萱萱(養女)<120萬>
小翰(長子)<60萬>
小暐(次子) <50萬>
其他人並無特別個人財產

某日家族出遊,小凌與萱萱、小翰、小暐搭乘轎車,小竹、小霖、園子、阿興、喬羽搭休旅車,天雨路滑,致轎車撞上休旅車,轎車翻覆。

問題:請回答下列關於遺產繼承的問題,
"並說明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以下小題各自獨立)
一 小凌、萱萱、小翰、小暐同時死亡,四人遺產分別如何分配?
二 小凌、萱萱、小翰、小暐、小京、世寧同時死亡,
小凌與萱萱的遺產分別如何分配?
三 如果只有園子、小凌、萱萱同時不治死亡,
則她們三人的遺產分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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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avatarYuri2007-06-13
一:1因你未提及<小凌>與<小竹>的財產係應用何制?故在此以<法定財產制>作為說明.
2<小凌>死亡,則其財產依法(民法第1138條)由(1)<小竹--夫>(2)<小翰--子>(3)<小暐--子>(4)<萱萱--養女>等4人平均繼承,
但因<小翰><小暐><萱萱>三人亦同時死亡,所以<小凌>之財產由夫<小竹>及<萱萱>之兩子對分(代位繼承),即<小竹>分得
$15000000,<小京>及<世寧>各分得$7500000,再加上因<小翰><小暐>無子女,所以其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其父
<小竹>繼承,同理<萱萱>之遺產亦由(1)<阿興--夫>(2)<世寧--子>(3)<小京--子>各分得$400000.
3綜理<小竹>共分得$15000000+600000+500000=$16100000,
<小京>及<世寧>各分得$7500000+$400000=$7900000,
<阿興>分得$400000.
二:若小凌、萱萱、小翰、小暐、小京、世寧同時死亡則比較單純,只有<萱萱>之遺產$1200000由其夫<阿興>單獨繼承,
而<小竹>則繼承了小凌、小翰、小暐之遺產共$30000000+$600000+$500000=$31000000,
你可能會覺得納悶?為什麼<阿興>無法繼承或代位繼承其妻對於<小凌>之遺產?因為(1)<阿興>與<小凌>為姻親關係,故無法繼承(2)
<代位繼承>為直系親屬間之繼承關係,所以<阿興>都無法繼承.
三:<園子>財產由<小霖>與<小竹>各分得$750000,
<小凌>財產由<小竹><小翰><小暐>各得$7500000,及<萱萱>之繼承人<小京>及<世寧>各分得$3750000,
<萱萱>財產由<阿興><小京>及<世寧>各分得1/3即$400000...........
2007-06-10 23:45:41 補充:
更正:而<小竹>則繼承了小凌、小翰、小暐之遺產共$30000000+$600000+$500000=$31100000,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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