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紅單臨時併排停車的問題~急急急急急...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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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egan
at 2011-08-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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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在台中技術學院對面的墊腳石書局前,停車接我同學,臨時停車人在車上,車未熄火,且停車未超過三分鐘,照理說警察應該是驅離,結果他直接開我紅單,還假慈悲的說:我開比較便宜的給妳,妳不簽我就直接標名拒簽....請快點簽名....請問~我該認栽去繳費還是申訴有用嘛ˊˋ他把我開一張"臨時併排停車"依照第55款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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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at 2011-08-27T08:12
大瑋淺見提供您參考一.可能該名員警比較欠缺績效吧!二.依法你可以提出申訴~因為那是您的權利.但是通過的機率很小.您不妨可以試試看.三.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四.第55條第4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僅靠路邊臨時停車期限內繳納=>300逾期30日內=>400逾期60日內=>500逾期60日上=>600區區300元依個人淺見~認罰了事.免得浪費時間虛耗!2011-08-2722:48:59補充:人難免有情緒~我說過也許他欠缺紅單績效再說:警察依法執行勤務...那是他的職責!只要你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他依法都可以開單告發.當然如果我們認為有所委屈的話~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訴.但會不會過很難說.在限期(15日)內繳納是300元不是600元!要申訴:分局七組.或交通分隊填寫申訴單送出就可.或是監理單位填寫申訴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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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1-08-28T05:0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1、112看看申訴應該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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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11-09-01T14:29
可能是因為那裡緊臨中友百貨,車子很多,警察怕你會影響交通吧!但是大多只會驅離不會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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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1-09-05T19:07
如果路邊有劃紅線、、、本來就是禁止臨時停車的!您還真倒楣,難得遇到認真執勤的警察,或許該路段是警察加強查緝的區域吧?台中市交通之亂,我是不想再多說什麼了(本人親自投訴過但無效)、、、看到違規的人那麼的多,要想不被同流合污,還真的是蠻困難的!我只能建議您:還是守規矩一點的好!包括汽機車的喇叭也是不能亂鳴按,特別是住宅區、醫院、學校等等,雖然警察無能在取締,畢竟這是公德心的問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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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1-09-08T20:30
驅離.開單都是警察維持交通秩序的方法.沒有規定非用哪種方式.併排停車影響交通順暢也許比較大.若金額不多繳費比較省事.申訴或許有機會.難度可能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