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詢問-橋上出車禍 - 休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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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拜六中午騎機車帶女朋友吃飯回家經過每天都會經過的橋樑
騎著騎著因為沒注意就撞到停在路邊的一台休旅車(停在橋樑上)
當下機車前面幾乎都毀了女朋友的下巴撞到一些擦傷
我右腳膝蓋整個腫起來沒辦法走路跟一些擦傷
去醫院檢查沒骨折之類的回家
對方車主馬上打來跟我講他車子的維修費
說我是學生因該負擔一點
不過我女朋友去網路上查詢
發現車子根本不能停在橋樑上
而且還導致我們受傷
過一陣子可能才會談和解
想請問大家這種情況的話是我錯還是他呢??
我需要賠償他媽??還是他也要賠償我??
麻煩大家了^^
Update:
他說他是為了講電話所以停下來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09-12-15
關於您的問題,小弟有以下看法:
Ⅰ、汽車停放於橋樑之上,若僅係汽車駕駛人所稱之「講手機」,則其應有對於橋樑停車可能引發之交通事的預見能力。因為橋樑之交通標誌並無許可停車,縱係汽車故障亦須依規定而為必要之警示標誌告知後方來車。因此,汽車架駛有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之構成要件,且您的醫藥費與機車修繕費用,亦得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Ⅱ、您也自認為自己「沒注意」而撞上汽車,因此您也是過失,並須負擔汽車修繕費用。
Ⅲ、汽車駕駛與您,究竟誰該賠償給誰?小弟認為雙方皆係過失,依法皆負有賠償之責,惟比例應如何劃分,此須依交通事故之鑑定,判定雙方過失孰重孰輕,方能提出賠償之請求比例,如此方能符合比例原則。
PS:如果對方係職業駕駛人,係屬於刑法第284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而不具有第284條第1項的普通過失傷害罪之適用。
就此,管見認為雙方皆有過失,如能和解(各付各之修繕或醫療費用)是最好,否則就得請求交通事故鑑定處理,然後雙方對簿公堂。以上,若有不清楚,歡迎來信詢問。
Candice avatarCandice2009-12-17
不是逤\所有ㄉ橋都不能停ㄉ而是要看該橋有無路肩而定有路肩ㄉ對方又不停路肩....造成你撞他...或是無路間又任意停車<非事故拋錨塞車ㄉ狀況>造成你撞他請檢具相關ㄉ證據相法院提出相關ㄉ告訴
因為接聽電話而任意停車這只是狡辯而已重點是他不市停在路肩
建議你現在快去補拍現場ㄉ照片證明該橋樑有無路肩<最好連標線安全島標誌等全部都拍>然後交給檢察官傷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