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是直行車,我騎機車有載人對方開車,對方是我的右方車,行駛該路口時我有減速並鳴按喇叭確定左右方沒車我才繼續往前行駛(照片中有3輛違規停車當時警察並未告知)當我機車過該路口一半時,就被對方汽車撞到並向右往車子引擎蓋檔風玻璃飛去然後滾落地上,隨後有路人幫忙報警及叫救護車過沒多久我跟我女朋友就被送往醫院檢查(我臉下巴右手肘右腳擦傷我女朋友右腳骨折)剩對方留再那做筆錄,一直到晚上八點多警察才來醫院跟我我們做筆錄,警察說對方說我們撞到他的(他的檔風玻璃都烈了)說他有行車記錄器,隔天我爸帶我到警察局看行車記錄器,還沒看時警察就跟我們說沒錄到....(我們被送到醫院時就剩下他再等警察做筆錄莫非動了手腳)我爸就說不行要去現場找看看有沒有目擊證人,還好那天幫忙報警的那個路人他目睹發生經過,我爸拜託他可不可以到警察局做筆錄,那位目擊證人也有到警察局做筆錄證明是對方撞我們的!經過快三個禮拜我去申請初判表,結果初判表說我為肇事主因(未依規定讓車)對方(駕駛疏忽)......是判相反嗎?我有依規定讓車了還被撞怎麼會這樣判!我不服初判有在申請自費鑑定昨天有去開說明會等候2禮拜後才知道結果怎麼樣?希望能平反!想要問各位大大對方是我的右方車我被他撞對方還咬我是我撞他我該如何處理?有機會平反嗎?還有我能告他過失傷害嗎?
無號誌街口車禍我方機車對方汽車? - 汽車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