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必須依照社區規約執行相關管理工作,建議您翻一下社區規約,查查車輛進入是否需持有識別車證....如果有的話,請委員會依按規定履行管理責任!(先擋對方一番)P.S警察不管這件事;拖吊單位也不會管這件事!如果像您所說的~管理費積欠多時,而當初車位所有權(使用權)已移轉予對方,對方即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住戶定義(車位使用權人)如果對方當初有在社區辦理證件或留下相關資料,能證明對方是使用權人,即可要求委員會依法向其催收;並按程序檢舉拒繳之罰款!不過,最快的方式是:您可以在車位上加裝阻擋器,自己要停車時,放下鐵架;駛出時,升起,如此一來,對方就沒輒啦!2008-02-2422:59:25補充:啊蓉講的真用心;但,地下室找拖車吊?可不可以麻煩阿蓉說一下拖吊車把車子吊起來有多高?這是常識問題!版主描述現在的雙方的租約~效期後仍默許對方使用,已經是不定期約定狀態!告誰啊?→這也是常識!誰規定不能向所有權繼受人催繳?啊蓉大師不懂沒關係~新春第一砲就來個丟人現眼,我看你今年要倒楣了!ctt有教無類~教育啊蓉一下無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提到所有權繼受規則及無權占有人處置規則(自己看)2008-02-2423:18:44補充:有產權的車位視同一專有部份,無法區隔,如何對位收費?→還是常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將取得停車所有權使用人定義為住戶!這個賴皮沒常識的蠢蛋(我沒說是阿蓉)~誰說不能適用催繳規則?現在沒合約,ctt不建議走曠日費時而且沒把握的法律途徑;2008-02-2423:19:12補充:但,當時的舊合約卻足可證明這位住戶已取得車位使用權;而且,過去都是對方在繳,這份過期合約必定可以證明繳費責任歸屬!誰說不能要求委員會向其催收?不繳費?不能請委員會對這賴皮傢伙依法舉發罰款嗎?啊蓉:在台灣處理事情要有常識,依法行政!口頭嚇管理員?竊佔車位共犯?...不要以為自己腦袋裝草,別人腦袋也是!p.s(刪掉是小狗)如果您只是新春利用這種愚蠢的回答逗ctt開心的話,我跟妳道歉!2008-02-2423:55:28補充:TO.版主:委員會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執行公共事務,您必須「證明」車位專有之「權利、責任」已轉嫁對方;提供約定證明及對方資料給委員會並請委員會依法履行停車場出入管制及管理費催收責任!一旦解決社區責任歸屬後,再依據社區處置紀錄及相關資料依法請求欠租債權!2008-02-2617:39:00補充:啊蓉淑女一見到ctt~立即走樣....喂!!冷靜一點!!照你的說法~租屋的人通通不用繳管理費嗎??沒常識也看電視....刑事案件也許警察不得不為...但,社區地下室違規停車(而且還不能確定是否違規)警察會來拖?啊蓉...不要再鬧了!!2008-02-2618:09:49補充: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2008-02-2715:04:06補充:阿蓉~不要離題!!白目的話,ctt再說一次好了!!版主車位租給人,久了,懶得打約,對方見隙不繳管理費!!版主要的是:對方應負責繳費並收回車位!!你叫甚麼鬼拖吊車??有何屁用!!...Showmore
先看租約內容,契約沒有重新打~進入所謂的不定期契約或是已無合約狀態(上法院都不見得你會贏的),以對方不履約的理由,你就直接告知解約!!解約與你將拖吊其車,你可以用簡訊告知於他,另於車位旁也要貼一張公示告知,且拍照存證,副知會管委會(大樓管理室)即可,(如果還不放心就用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與管委會~只是表示你有告知的動作)如果過去所欠你的費用不是很高時,建議就算了吧,從法院跟他要錢合不合算,先評估吧..!!(更何況是沒有契約的狀況),管委會收管理費自然就要管好社區工作,在你告知後你的停車位,他們就要阻止他人佔用,否則就用口頭嚇一嚇管理員:他們是協助竊佔停車位的共犯.(建議用說的就好~真告的話還很麻煩的),只要是正常的話,管理員會頭痛與努力的去處理的!!如果還是不理想:管理員無盡責時....自救吧!!於完成解約的告知程序,找警察僅是備案而已,不會有馬上的用處,但想移動已經停在你停車位的車子,站在保護自己的立場,還是要先備案的,就用110先報案吧!!就說你的停車位被一部牌照xx-xxxx的車佔用,警察會來處理的,因110有列管,他們必須回報!!當然的警察不能開罰單,也不會找拖吊車來吊,但應該會找車主談,(如你不肯結案的話他們也很麻煩),警察備案之後,你就可以請拖車把他的車拖到社區門口的路邊去停放!!(在管理員的視線範圍內),記得要於拖吊的過程中全程錄影與拖放後的四週照相!!~如是違規停車的地方,告訴管理員你就是要拖停在他眼前!!他可以請交通對拖吊走!!(如果是我的話,我會在回家後,第一時間內就請交通隊拖走的!!)引用ctt大師的一段文:(是男人就不要刪答)管理費積欠多時,而當初車位所有權(使用權)已移轉予對方,對方即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住戶定義(車位使用權人),如果對方當初有在社區辦理證件或留下相關資料,能證明對方是使用權人,即可要求委員會依法向其催收;並按程序檢舉拒繳之罰款!這一段話是有爭議的,管委會是針對區分所有權人催繳欠費,屬約定專屬的停車位也是對約定專屬的停車位所有權人催繳,誰會管你說停車位租給那個人就轉向那個人收??又有那個管委會會於法院向租房子的人催繳管理費呢??還看到「並按程序檢舉拒繳之罰款!」之話...倒要請問:依什麼程序,用的是那一條法,檢舉的人是什麼身份?被檢舉的又是誰? ..法律不是這樣用的!!徒讓人在社區留一個罵名"做賊的喊捉賊",大師莫陷人於不義啊!!法律不是這樣用的!!2008-02-2407:28:44補充:打錯字了..交通對..應為..交通隊..Sorry!!2008-02-2603:27:15補充:投一票給一位可憐虫..牠真的很可憐,可憐到說的不是人話..也可憐牠去年發生了那麼多不順心的倒霉事,更可憐牠所製造出多少的事非~且是無事生非!!ctt實在很阿扁,不慚者是沒有資格用「教」這個字的!!ctt看是不會準的,且將ctt的話迴相給ctt自幾受用吧!!且指出ctt丟人現眼的地方:阿啊不分是其一也!!老是學不會,也看不準..唉!!ctt有說「在車位上加裝阻擋器」又說了於「不定期契約」的「所有權繼受人」不覺得有矛盾嗎??既然還屬於「所有權繼受人」之時期,可以去在加裝阻擋器喔??可憐的硬柪!!口氣又那麼的潑辣,不只很阿扁,還很謝長廷!!2008-02-2603:36:25補充:「所有權繼受人」竟然可以引用於一般的租約上,那可以請國稅局向承租人收取地價稅與房屋稅了!!把「所有權繼受人」用於一般的租約,且還是已經過期的租約,此是ctt鬧的第一個笑話,不懂法邏輯又不清楚的,不知道能拐到誰..「所有權繼受人」是用在死亡,買賣,贈與,交付信托..等等,只憑一只過期的租約,就大啦啦的要管委會向承租人收管理費..還大啦啦的教人要去檢舉拒繳以致使人遭受到罰款!..此笑話之二也!!2008-02-2603:45:02補充:地下室拖吊汽車,這就是ctt不懂的地方了..地下室停車場法定的高度為何??轎車有多高??貨車有多高??用肚子想就知道能不能拖吊了..ctt大概忘了阿蓉是學什麼的..汽車方面你ctt是太淺了!!所以不必說地下室是無法拖吊的..警察辦過多少刑案要從矮矮的地下室扣車,那又是怎麼把車拖出地下室的??哈!哈!哈!2008-02-2603:56:32補充:「誰說不能要求委員會向其催收?」只有ctt有說別人在說不能要求委員會向其催收..但任何有常識的人,用膝蓋想便知道:能收到才有鬼嘞!!連名正言順的租金都收不交的人,會交這種曲解的管理費..ctt還真沒頭腦的!!---------------------嚇管理員,本就是方法之一!!常任非停車位的人停車,本就可以罪其不盡職,多少會收到效果,沒有管理員於心理會不掛礙的..ctt就不必為反對而反對的!!2008-02-2604:04:58補充:ctt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將取得停車所有權使用人定義為住戶!」這實在也是2008新春的大笑話!!哈!哈!哈!!ctt是這樣解釋的法規,難怪常常倒大霉!!哈!哈!哈!-----------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ctt的驢眼沒看到「或」字了!!錯把使用者=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了2008-02-2623:38:47補充:ctt腦袋瓜的邏輯,還真的是走樣,竟然會硬扯到「租屋的人通通不用繳管理費嗎??」充份條件與必要條件的用法通通被ctt笨到視為等化條件..好吧!!就說給你這個草包明白:租屋的人愛繳不繳管理費都是他們的選項,ctt管不著!!我已經用很明白的例子說明過了:租屋的人要繳房屋稅或地價稅嗎??如不繳房屋稅時,ctt是認為稅捐單位是對房客催繳與處罰囉??2008-02-2623:45:29補充:我也沒有說社區地下室違規停車警察會來拖,都是ctt在亂扯!!我只是用一個例子來指出ctt說的這些話:「地下室找拖車吊?拖吊車把車子吊起來有多高?這是常識問題!」是很嚴重的錯!!地下室拖吊汽車不必耽心高度的問題,ctt的「常識」也太差了!!ctt也沒看電視:電視上就曾好幾次拍照出地下室拖吊車的實況的!!...Showmore
1.先寫存證信函通知(打電話算白費力氣...),租約到期不續約。a.存證信要寄副本給管委會,b.如有遙控器之類應歸還物品要寫在存證信中,c.限時補繳管理費......................最後,當然是『否則依法處理』啦2.對方到期未繳管理費:管委會當然找你要....墊繳收據要留好,這是可以追討的......不過你要橫量金額是否值得費力氣...3.無合法之原因佔有他人之不動產,恐已觸犯刑法320竊佔罪...假如合約到期後,對方仍繼續佔用,再考慮要怎麼辦吧.......Showmore
管理費理當車位所有權人繳納車位出租你有收租金(沒寫租賃合約)如他想賴你拿他沒辦法你只能要回租金而已先到郵局填寫存證信函要是停車位還在使用.最好先拍照...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