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驗員與檢驗員證照能否在互不衝突的情況下使用? - 汽車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教我已取得汽車考驗員與檢驗員的證書執照(並已完成當地監理機關實習合格)目前在從事檢驗方面的工作因為家族有人是汽車駕駛訓練班的班主任有需要考驗員證照,想要聘請我在他們學車的學員考試時擔任考驗員(非掛名而已,也只要考試時期擔任該監考官即可,其餘非學員考試時間仍從事檢驗工作)但不知道現今的哪一方面的規定裡是否有限制考驗員與檢驗員的證照不能並行使用?請各位有熟知相關規定的人士解答小弟的疑惑謝謝

All Comments

Ivy avatarIvy2014-07-19
依公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第八條─參加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合格者,由交通部分別發給汽車檢驗員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第十條─參加汽車檢驗員或汽車駕駛考驗員晉級檢定合格者,應換發汽車檢驗員證或汽車駕駛考驗員證及合格證書,並准其執行較低類車種之汽車檢驗或汽車駕駛考驗工作。第十二條─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應停止其檢驗或考驗工作三個月至六個月:(三)從事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或一年內曾受記過二次以上之處分者。第十四條─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一)從事汽車檢驗、考驗工作,不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一年內曾受記大過二次以上之處分者。第十五條─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