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交通法規中第13條1項2款條文 - 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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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開立左側車身未標明載客人數、重量
是多少罰金
當初是車輛被撞後,由對方找車廠負責重新鈑金、烤漆,而修配廠沒有再幫我噴上,這個缺失能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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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Kelly2009-03-16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能申訴但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