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收費停車格沒逾時卻被拖吊,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嗎?!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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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式車輛依時限規定停放於貨車停車格,平常時停車管理處收費員對於完全相同車種之車輛停放於相同位置之時,是依告示限時停車費率繳費來開立繳費通知單來計時收費(有檔案照片可以證明),但是交通警察卻突然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1項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來舉發箱式小客車為”佔用卸貨停車格”?!上述的停車狀況沒逾時停車的問題卻突然成為車種不依規定的問題,請問這算是違反法律的信賴保護原則嗎?!坦白講,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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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liyah avatarAaliyah2007-01-19
第一點,您無法引用信賴保護原則第二點,如果法規命令明確要求只有貨車可以停放,您所主張的小型車有載貨功能,就沒有勝訴空間,原因在於規定是以車種為標準,不是以功能為標準。但是是否標準明確,因為某些小型貨車確實以一般自用小客車的駕照就可以駕駛。這種標準是否明確您可以爭執,但是您爭執的是法規命令,條文區分車種的標準是否明確,不是爭執警察執法『正義性不足等等』。您有意見很好,但是自創名詞,討論制度系統性、良
Thomas avatarThomas2007-01-21
因為你佔用卸貨停車格.....所以被拖或開單是正常的!還有你說你是箱型小客車!算是貨車沒錯...但是我想你可能沒有"依規定"打雙黃燈之類的!因為那個是卸貨停車格他是不同於一般停車格的!必須依照規定來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