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與人發生車禍,我姐的機車後側方被對方撞上,當時我姐車子已經停住,對方撞上後有受傷,我姐沒事。對方是六十幾歲丫嬤,車上還載兩個十三、四歲孫子,警方要駕照時也拿不出來。雙方都說是綠燈過路口的,我方有去警察局要看路口監視器,可是警方說劃面不清無法辨識號誌。對方的醫療費用從我方強制險申請,我爸也包了2個紅包給那個孫子壓驚,可是事後3個月對方卻打電話來要20萬。問1﹕我姐說沒超速沒闖紅燈,卻因路口監視器無法辨識號誌而無有力證明,過失傷害罪成立嗎?問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聽說通常將責任分成大小,不會都歸向一方,如果因為這個慣例被判需負小部份責任,過失傷害罪成立嗎?問3﹕對方仗自己有受傷跟我方開口要錢,該怎麼做?不理它們可以嗎?
車禍法律上的問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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