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最高賠多少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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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開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 發生擦撞 , 對方說有頸椎第5 . 6 節突出 ,
那麼如果上法院 我最高要賠多少? 而一般情形之下 , 法官的判決會是怎麼樣??
目前對方說要185萬, 可是對方沒有提出甲種證明 , 我也很有誠意的看了對方好幾次 , 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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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06-10-09
一【可賠償項目】 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PS.以上回答僅供參考用。(如需協助歡迎來信或到下列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wei959/http://shihwei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