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號那天我早上上班過了紅緑燈路口,被一輛白色的車從後面追撞,當時我人摔車,安全帽因被撞而掉了,我人那時只有擦傷,但那時那台車子撞到我,都沒有減速,撞了我就跑了。我人起來時只有擦傷,機車後照鏡斷掉,後沙車壞掉,我被撞時,起來想記那台車的車牌時,已看不到車牌號碼了。回到家打電話問警察局的,警察局問我是在路口被撞的嗎?我說不是,是過了紅緑燈被撞,所以沒有監視器,又叫我打電話去車禍處理問看看,結果我問了,他說沒有監視器也可以告,但要我指認是不是那台白色車撞我的,而且撞我也會留下撞擊的證據,問我要告也是可以,但如果認錯人,會被變成汙告。撞了那知道那那人長什麼樣子,撞了我就跑了。請問要怎麼處厘被撞的時候,肇事者逃跑了,須保留什麼證據,才能有把握告的成,之前車禍都是民事合解或是原諒那些人,但感覺是笨蛋一樣。車禍肇事逃跑會有什麼刑則呢?
車禍被撞肇事者已逃跑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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