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中午,我騎機車由板橋民族路往中和中山路方向(直行),經過漢民路(原本的漢生東路),看到一個女騎士騎在內線打算左轉,我依然直行(當時我車子在外線接近中線,因右方有莒光路右轉出來的車輛,所以比較靠中線),那女騎士突然又右轉......兩個就發生擦撞。對方打電話來說各自負責各自的車子維修,強制險互相賠醫藥費就要做罷。但是我車子維修報價要三萬三(車台歪掉),我不同意,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約六點卻六點半才到一點誠意都沒有)。委員從兩萬、一萬六、一萬,希望雙方達成和解,但對方絲毫沒有要賠的意思。請問這樣我提告的話是過失傷害嗎?對方聲稱骨盆受損(女生)我看她傷勢約是右手約一元硬幣大小擦傷,我則是左手軸、膝蓋、腳踝約紙鈔大小的擦傷。事故發生後不到30秒警察就上來關切了,所以我大概猜想,應該是她要左轉,看到警察緊張又馬上右轉要去待轉。請問~一、若對方沒有要賠償我車子維修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我只是個窮學生。二、初步判斷狀況是說,我沒有注意前方車輛也有錯。但是我已經很確定看到他車在內車道~車頭也整個打向左方了,右邊還有待轉車輛,我注意右邊的待轉車輛有錯嗎?三、若是真的要提告,需要求哪些賠償?(因對方誠意不足,所以決定求償到底。)煩請各位大大解答....致上20點以表誠意。...Showmore
車禍責任歸屬(20點)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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