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朋友在執勤中(工作現場限制只能在夜間進行)而且現場工作人員未穿反光衣也不該出現在事發現場,所以不小心撞到送醫傷重不治死者公司未為他加保而朋友公司也置之不理,死者與同居人生一名子女,對方要求的和解金談不攏,和解不成對方以存證信函提出並有意告發請問該如何解決?過失致死刑責比業務過失致死刑責輕這兩著的認定?從事業務之人是指哪些人?朋友因該不算從事業務之人?他只是在上班當中巡視經過事發現場而開車不小撞死人?
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致死的認定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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