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與業務過失致死的認定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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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朋友在執勤中(工作現場限制只能在夜間進行)而且現場工作人員未穿反光衣也不該出現在事發現場,所以不小心撞到送醫傷重不治死者公司未為他加保而朋友公司也置之不理,死者與同居人生一名子女,對方要求的和解金談不攏,和解不成對方以存證信函提出並有意告發請問該如何解決?過失致死刑責比業務過失致死刑責輕這兩著的認定?從事業務之人是指哪些人?朋友因該不算從事業務之人?他只是在上班當中巡視經過事發現場而開車不小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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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 avatarCarol2011-01-21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276條之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兩者之間之界定在於事故之發生,是否為加害人是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有著直接之關聯性。譬如計程車司機,客貨運之司機等業務的範圍,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你朋友開車撞人如果是屬常態性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則屬於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其所面臨之刑責將會比過失致死罪較為重些。如果你朋友當時開車非常態性執行業務所需要,與上班工作業務無直接之關聯性,則純屬過失致死罪,面臨的將是較輕之刑責不管是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致死罪。只要有與對方達成和解,法官都會從輕量刑。因此還是再與對方談一談,盡量看是否能以和解收場。以上提供你參考最後祝你朋友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