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解釋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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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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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7-11-17
一..除了違規的駕駛人要被罰款之外,汽車所有人也另外要被罰款嗎??例如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那麼是否駕駛人跟汽車所有人兩個都要被罰6000~12000呢??A..是的..駕駛人跟汽車所有人都要罰款6000~12000元汽車所有人還要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由車主提出書面申訴並敘明已盡「查證注意」之責,並需檢附文件如下: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