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討論不想筆戰因小弟最近想改些剛購入不久的車車想在前面大燈上面改一些顏色&小燈(就單純好看 不影響對向行車)但 重點來了 ”台 灣 偉 大 波 麗 士 可 以 開 罰”為 何 台 灣 條案 居然 沒有 可以到放寬的 規定那 為 何 也 沒有明禁 販賣 這些燈具 或 led 燈條 是台灣人 太聰明 將這些 只能 用於看板上的 東西 想到 來裝車子還是 法律 在老早以前 卻不知 會出現”LED” 所以 籠統的規定 改&裝 就是 罰 罰 就是 唯一準則那麼 販賣的呢? 抓不勝抓 還是 台灣文化 本來就是這樣 就順意地下民流那 還賣 幹嘛 還裝幹嘛 原廠出 魚眼燈 幹嘛 通通不要有嘛~ (公車 裝啥 LED 跑馬燈 徹除嘛 影響 我 看前方道路嘛) ↑純 爛 報 怨再者 說到 汽車去 大改 小改 管它什麼改更多 偉大的波麗士 恩 很忙 大概都 執行 防飆勤務 所以 大刀不動 開小刀(機車)我想 討論的事 難道 不可以 有些行為 在 對於 這些 條規 去得到 咱們偉大 政府的通融 !! 好比: OK !改都改了 何不 交付 給 也是政府機關的間理所 去判定 是否 會影響 行車 亦或是他人行車 如無 嚴重 或過度 改裝 則在行照 添上 政府所 任為的 ”合格”跟型式一 位 單 純 想 上 光圈 跟 燈眉 卻又擔心 又要被開一張3600的罰單老百姓~ PEACE~
關於機車大燈&小燈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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