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警大碩士刑訴題目 - 汽車
By Eartha
at 2007-03-03T00:00
刑警隊員某甲日見通緝犯乙在路旁攤位吃點心,乃加以逮捕,並搜索其身體,查看有無槍械,於乙告以近日曾吸用安非他命時,將以押回其住所,加以搜索,果發現安非他命二包,乃加以扣押,問甲之各項行為是否均合法?
關於閣下的問題,個人提出幾點拙見如下:(一)所涉觀念及法條:1、無令狀搜索。2、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及第131條規定。(二)刑警隊員某甲日見通緝犯乙在路旁攤位吃點心,乃加以逮捕,並搜索其身體,查看有無槍械。1、甲之行為即所謂的無令狀搜索。2、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甲之行為當然符合法律規定,故其行為自屬合法(刑訴法第130條規定之詳細內容及其立法目的,請閣下自行參閱資料,不再贅述)。3、對於刑訴法第130條之規定,閣下可加以延伸閱讀:(1)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永遠的爭議都在於其『範圍的大小』。舊法時代的第130條只限於『身體』,然而何謂身體?及範圍多大?還是有爭議。修法後,放寬其範圍,但學者對於放寬的範圍,還是多所批評。故縱新法時代,還是存有『範圍問題』。(2)就新法之規定,試舉一例說明。某丙係通緝犯,某天駕車被攔下,被警方認出並逮捕,警方遂立即將之上手拷並帶至警車上,問後續警方可否就其使用的車子,大肆搜索?就現行的第130條規定,應該可以。然而丙已被上手拷並帶至警車上,此時應可認對於執法人員之安全,已不具威脅,且已離開車子,故亦不可能湮滅車中證據之可能,若允許警方對車子亦可以搜索,似與第130條之立法目的有違。(3)可見縱現行第130條有明文規定,但學者對其範圍,還是有不同的解釋,故其標準何在?即有不同的見解。(三)於乙告以近日曾吸用安非他命時,將以押回其住所,加以搜索,果發現安非他命二包,乃加以扣押。1、拙見以為,此部分應可以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規定,加以討論如下:(1)第1項係『拘捕搜索』,與本例無關,故不加以討論。(2)第2項係『偵查搜索』、『緊急搜索』,目的在迅速取得證據以便保全,故與本例有關。然本項之主體規定是『檢察官』,但本例是『司法警察』,故依本項規定,似不得適用。然而學者對於本項中『指揮』兩字之解釋,採放寬解釋,亦即指揮『不限檢察官現場指揮』,司法警察若有緊急搜索之必要,亦可向檢察官報備(例如用手機),得其核可後,亦為檢察官之指揮,而可為緊急搜索。(3)討論完第2項後,對於救濟途徑的第3、4項亦可加以說明一下。2、第2部分之行為是否合法,涉及上開之討論,因題目給的條件不足,有些情況只能用假設的,故結論就留給閣下自己決定。...Showmore
Related Posts
汽車如何前進?是用什麼原理?順便問ㄧ下各個廠牌車是出自哪個國家?例如:VOLVO出自瑞士;TOYATA出自日本...等� ...
過年前我把右前三腳架更換了.是我姐夫幫我開去換的最近我再停車的時候順序是車靜止.打N檔.腳放開煞車確定車�� ...
開車時,如果有車子在側後方某的角度,後照鏡都無法看到該車輛,稱為死角,朋友說要配合頭上的後視鏡來看,但是我� ...
我是松山工農夜間部機械科畢業的由於實在不喜歡四技想考汽車科請問喔這樣會不會追不上人家阿應該念汽車的人 ...
我住嘉義市,最近想去考汽車修護乙級證照,但是聽之前有同事去考說要跑到高雄橋頭上課幾個月才能考,這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