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一般自小客車手排駕照可以開貨車嗎?? - 貨車Anonymous · 2009-05-1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9人座以下算小客車那小貨車那種算嗎?貨車怎麼分辨它是貨車?俗稱的發財車算貨車嗎?如果駕駛非駕照外的車種是不是算無照駕駛?箱型車屬於小客車嗎?能否幫忙貼圖讓我更好辨識什麼是貨車謝謝貨車All CommentsHedda2009-05-15問:一般自小客車手排駕照可以開貨車嗎??答:首先要更正你一個問題,你所持有的駕照是 普通小型車 駕照,不是 自小客駕照。因為一般人在考取 普通小型車 駕照時,所使用的車輛是 自用小客車,所以才有這樣的誤會。再來,小型車是指:1.座位等於或小於9人的客車;2.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或客貨車。所以,持有 普通小型車 駕照,可以駕駛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這裏要補充一下:貨車按照其總重,可以分為 小貨車 及 大貨車。小貨車: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大貨車:總重大於3.5噸的貨車,而並無上限。問:9人座以下算小客車,那小貨車那種算嗎?答:貨車/客貨車的分類以它的總重來區分,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就屬於小貨車。問:貨車怎麼分辨它是貨車?俗稱的發財車算貨車嗎?答:駕駛室坐2-3人,後面有貨斗的車輛,就是貨車了。發財車屬於小貨車的一種。問:箱型車屬於小客車嗎?答:只要是座位等於或小於9人的客車,就是小客車了。例如 T4、LT35。問:如果駕駛非駕照外的車種是不是算無照駕駛?答:其實正確來講,是屬於 越級駕駛。越級駕駛 是指持種類較低的駕照去駕駛種類較高的車輛,針對機車及相近種類的汽車(例如持 小型車駕照駕駛大貨車)而言,罰款會無較無照駕駛為低。特別在越級駕駛機車的罰款方面,只是1800元,相較於無照駕駛的6000元,差太多了。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A.無照駕駛相關: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機車部分)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600附註: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外,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6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72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附註: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B.越級駕駛相關: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三款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4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6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附註: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四款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4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6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附註: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四款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600附註:禁止其駕駛。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五款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600附註:禁止其駕駛。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六款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600附註:禁止其駕駛。 C.持機車駕照駕駛汽車: 2009-05-17 15:20:38 補充: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款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附註: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2009-05-17 15:20:42 補充: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二款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6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72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附註: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2009-05-17 15:20:55 補充:D.其他(例如 持自排駕照駕駛手排;不按照駕照上所限制機車排氣量駕駛機車;持不能駕駛大客車的聯結車駕照駕駛大客車)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九款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罰款部分: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8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附註: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出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2009-05-17 15:21:17 補充:3.5噸小貨車:(因版權問題,就不直接出來了)http://tw.bid.yimg.com/users/6/8/1/0/aasdf88992000...http://tw.bid.yimg.com/users/1/4/2/8/b4793728-img6... 2009-05-17 15:21:23 補充:大貨車:(因版權問題,就不直接出來了)http://tw.bid.yimg.com/users/5/0/9/8/a0925224262-i...http://tw.bid.yimg.com/users/5/7/5/6/jenny89822-im...George2009-05-13大家都回答的落落長...其實很好分辨!!您持自小客手排駕照,只要是車牌是白底黑字的汽車您都可以駕駛。如果是綠底白字的就是貨車,就不行!白底紅字的是計程車也不行!發財車可以掛白牌(自用)或綠牌(營業用)。白牌您可以開,綠牌不行。廂型車也是一樣。有了嗎?Elvira2009-05-15其實army7147 ( 研究生 1 級 )&小長長 ( 研究生 1 級 )都對但是只有對了一半.要小開貨車的前提是必須領有自小客車(手排駕照).沒有手排駕照行使3.5T以下貨車視同無照!.3.5T以上貨車均需大貨車駕照! 至於貨車的條件!尾門(箱型車5門)有噴車牌號碼的就是貨車.而一般2門或4門斗式貨車框式貨車.尾斗上都要噴車牌號碼.只要是貨車牌一定要手排駕照才能行使.Joseph2009-05-13「普通小型車」定義是9人座(含)以下的小客車,總載重量在3.5公噸(含)以下的小貨車都只要持有「普通小型車」即可駕駛阿,總載重量超過3.5公噸以上的都算是大貨車。貨車的定義是駕駛艙最多只能坐3人,總載重量在3.5公噸(含)以下的都算是小貨車,總載重量超過3.5公噸以上的算是大貨車。貨車還有要在車門邊要噴上(或貼上)「車牌號碼」、「總載重量是幾公噸」、「駕駛艙限乘幾人」,只要有噴上(或貼上)這3種告示的都算是貨車。PS:舉例小貨車:車牌:AB-1234、總載重1.75公噸、限乘2人。舉例大貨車:車牌:AB-123、總載重量10.5公噸、限乘3人。Tom2009-05-12持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總重未逾3.5噸之小客車、小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小型特種車(部分)!貨車型式區分框式、廂式,客貨兩用車為廂式、代用客車為蓬式。貨車、客貨車、代用客車、特種車均須於車體兩側明顯處標示所有人名稱(通常為公司行號)、乘客數、總重量併於車體兩側及後方標示車牌號碼。Liam2009-05-12我大概了解事貨車有一定的駕照自小客車駕照只能限用在自小客車貨車級的要去考~因為法條規範有註明廂型車種類有氛很多種但不一定都屬於自小客車哦載用東西或是後面是空的不試做位的我覺得都應屬於貨車你可以去交通部那邊都有寫以及客服服務監理所也會為您解說或是打電話詢問這樣你比較不用往外跑Olivia2009-05-13發財車算貨車9人座以下也算小客車呀!25噸以上才屬於大貨車啦!Isla2009-05-14不行開 因為或車要有貨車駕照貨車就是 用來在貨的大形車子 通常貨車的頭都是平的瞭沒?^_^★☆◇>↗♀∣/?≦↗+◇曹操.....嘿嘿Related PostsTOYOTA~09年有要出新的貨車麼3000CC以下的我的車引擎底部撞到鋼片誰知道台北縣市那間傢俱門市有缺外車司機關於營業用貨車的熱車常識?????想購買1100~1200cc的小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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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要更正你一個問題,你所持有的駕照是 普通小型車 駕照,不是 自小客駕照。因為一般人在考取 普通小型車 駕照時,所使用的車輛是 自用小客車,所以才有這樣的誤會。再來,小型車是指:1.座位等於或小於9人的客車;2.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或客貨車。所以,持有 普通小型車 駕照,可以駕駛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
這裏要補充一下:貨車按照其總重,可以分為 小貨車 及 大貨車。小貨車: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大貨車:總重大於3.5噸的貨車,而並無上限。
問:9人座以下算小客車,那小貨車那種算嗎?
答:貨車/客貨車的分類以它的總重來區分,總重等於或小於3.5噸的貨車就屬於小貨車。
問:貨車怎麼分辨它是貨車?俗稱的發財車算貨車嗎?
答:駕駛室坐2-3人,後面有貨斗的車輛,就是貨車了。發財車屬於小貨車的一種。
問:箱型車屬於小客車嗎?
答:只要是座位等於或小於9人的客車,就是小客車了。例如 T4、LT35。
問:如果駕駛非駕照外的車種是不是算無照駕駛?
答:其實正確來講,是屬於 越級駕駛。越級駕駛 是指持種類較低的駕照去駕駛種類較高的車輛,針對機車及相近種類的汽車(例如持 小型車駕照駕駛大貨車)而言,罰款會無較無照駕駛為低。特別在越級駕駛機車的罰款方面,只是1800元,相較於無照駕駛的6000元,差太多了。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A.無照駕駛相關: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機車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72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600
附註: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二、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另外,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一款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6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72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
附註: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B.越級駕駛相關: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三款
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4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6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
附註: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四款
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4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6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
附註: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四款
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600
附註:
禁止其駕駛。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五款
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600
附註:
禁止其駕駛。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六款
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18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2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3600
附註:
禁止其駕駛。
C.持機車駕照駕駛汽車:
2009-05-17 15:20:38 補充: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二款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84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
附註: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2009-05-17 15:20:42 補充:
第二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 第二款
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64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72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80000
附註:
一、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罰鍰,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二、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2009-05-17 15:20:55 補充:
D.其他(例如 持自排駕照駕駛手排;不按照駕照上所限制機車排氣量駕駛機車;持不能駕駛大客車的聯結車駕照駕駛大客車)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 第九款
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6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8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10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12000
附註: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出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最後更新: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5...
2009-05-17 15:21:17 補充:
3.5噸小貨車:(因版權問題,就不直接出來了)
http://tw.bid.yimg.com/users/6/8/1/0/aasdf88992000...
http://tw.bid.yimg.com/users/1/4/2/8/b4793728-img6...
2009-05-17 15:21:23 補充:
大貨車:(因版權問題,就不直接出來了)
http://tw.bid.yimg.com/users/5/0/9/8/a0925224262-i...
http://tw.bid.yimg.com/users/5/7/5/6/jenny89822-im...
其實很好分辨!!
您持自小客手排駕照,只要是車牌是白底黑字的汽車您都可以駕駛。
如果是綠底白字的就是貨車,就不行!
白底紅字的是計程車也不行!
發財車可以掛白牌(自用)或綠牌(營業用)。
白牌您可以開,綠牌不行。
廂型車也是一樣。
有了嗎?
至於貨車的條件!尾門(箱型車5門)有噴車牌號碼的就是貨車.而一般2門或4門斗式貨車框式貨車.尾斗上都要噴車牌號碼.只要是貨車牌一定要手排駕照才能行使.
公噸(含)以下的小貨車都只要持有「普通小型車」即可駕駛阿,
總載重量超過3.5公噸以上的都算是大貨車。
貨車的定義是駕駛艙最多只能坐3人,總載重量在3.5公噸(含)以
下的都算是小貨車,總載重量超過3.5公噸以上的算是大貨車。
貨車還有要在車門邊要噴上(或貼上)「車牌號碼」、「總載重量
是幾公噸」、「駕駛艙限乘幾人」,只要有噴上(或貼上)這3種
告示的都算是貨車。
PS:舉例小貨車:車牌:AB-1234、總載重1.75公噸、限乘2人。
舉例大貨車:車牌:AB-123、總載重量10.5公噸、限乘3人。
貨車有一定的駕照
自小客車駕照只能限用在自小客車
貨車級的要去考~因為法條規範有註明
廂型車種類有氛很多種但不一定都屬於自小客車哦
載用東西或是後面是空的不試做位的
我覺得都應屬於貨車
你可以去交通部那邊都有寫以及客服服務
監理所也會為您解說或是打電話詢問
這樣你比較不用往外跑
9人座以下也算小客車呀!
25噸以上才屬於大貨車啦!
貨車就是 用來在貨的大形車子 通常貨車的頭都是平的
瞭沒?
^_^
★☆◇>↗♀∣/?≦↗+◇曹操.....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