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開門所造成的車禍傷害罪~關於提告的一些問題 - 開車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8-04-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故過程:
今年初於某路口 對方在不該停車的地方停車 之後突然開啟左車門
我當時已離他距離很近無法閃避(我時速約30-40KM)
旁邊又停著另一台車 導致我被卡在中間 碰撞之後倒地
右手橈骨骨折還有幾處擦傷
當場我叫他報警 後來也有叫救護車送我到醫院去
之後警察來醫院幫我做酒測 兩個人都沒有喝酒
給了我肇事者的電話 他說他工作很忙也沒來幫我付醫藥費
接下來手復原的三個月他一通電話都沒打來關心過
手復原後我請我爸出面跟他談和解 對方不承認有錯
我爸就去申請了調解委員會
調解當天他故意遲到40分鐘還大搖大擺提著食物走進來
一邊吃一邊談和解 態度非常糟糕 極盡汙辱人之能事
我們提出包石膏一天500元的賠償金 有50天共25000元
對方原本一毛錢都不願意出 堅稱他沒有錯
之後調解成他只提出12000要和解 當然是談不成
現在要對他提出傷害告訴
請問我有哪些程序要走呢?
已有申請初步肇事鑑定~
另外我還有幾個問題:
1.不當開車門造成事故傷害 只能提起自訴嗎?
2.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一開始就投嗎? 如果是公訴還可以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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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8-04-30T10:06
(一)根據您上述的敘述,主要肇事原因為對方開啟車門不當,次要原因會依據當時您的狀況而定,如距離真的很近,可能就無肇事責任,如還有一小段距離可以反應(一般人為標準),那就可能涉及未注意車前狀態。
(二)您所謂的初步肇事鑑定,如是不用錢的,真正的名稱應該是初步分析研判表,這是向交通隊部申請的。如是要錢的,名稱應是行車事故鑑定,台幣三千元。前者為建議,後者為法院參考依據。
(三)只要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且經報警,並有警方處理的案件,都可以向原處理警察單位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一般過失傷害告訴提出期限為發生起六個月內。亦可自訴,也就是向處理單位申請當事人登記聯單,依登記聯單上述雙方資料,作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訴狀的雙方資料,須到法院去,不會寫訴狀的話,該法院都有法律諮詢處可詢問。
(四)於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時,就可以一併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請求,您要提出告訴的資料有以下幾樣:
1.診斷證明書。(證明此交通事故所受之傷)
2.車損估價單。(證明此交通事故之車損金額)
3.診斷證明書內之傷,有健保醫院醫療的收據。(有看護收據亦可附上)
4.因車禍受傷,無法工作,可提出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
(五)並沒有所謂的公訴,只有非告訴乃論,在車禍的非告訴乃論,需要當事人重傷或是死亡,希望不要有此事出現。
建議行為:依據您上述所提及對方的態度,其實只有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的途徑,因為明顯對方無和解的誠意,且你們雙方有去過調解委員會,就一併附上調解不成立書,讓檢察官知道雙方已經有調解,但是不成立。
不管到地檢署還是法院,都可以提出因為本交通事故所受之傷,導致不能工作的薪資或是醫療費用及車損,都可以做出一個合理的要求,甚至可以再要求精神賠償(這是沒金額限定的,法官自由心證認為金額妥不妥當)。
2008-05-04 23:06:57 補充:
一般交通事故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於警方製作筆錄時,會一併問是否要附帶民事訴訟,一定會問,沒問的話,一定要一併提出,不然就是到法院時一併提出,而不是像 啊旭 說的這樣,那是錯的。(聲明:對事不對人)
根據他所引用的刑事訴訟法: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意思是說:「第一審結束而未判決結果前,不得提出。而不是第一審結束前,不得提出。」 這是嚴重的錯誤。
自己的權利要自己運用,本國權利不會自動主張,要靠自己聲明的。
2008-05-04 23:12:56 補充:
自訴不用一定要請律師,那是因為不會寫訴狀,所以可能要向律師問。
訴狀不會寫,可以到法院大廳,有義工可以教導您如何寫的。
為何自訴,是因為自訴一般會比較快,不用等待承辦警員問完筆錄後,把資料送到該地偵查隊,再等待偵查隊(可能複訊)把資料送出去的這一段時間。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08-04-29T01:43
事故過程:
今年初於某路口 對方在不該停車的地方停車 之後突然開啟左車門
我當時已離他距離很近無法閃避(我時速約30-40KM)
旁邊又停著另一台車 導致我被卡在中間 碰撞之後倒地
右手橈骨骨折還有幾處擦傷
不管因為何事ˋ作任何動作,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或行人之疏忽事實俱在,已造成人員受傷,也已是既定的事實,就足以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已無庸置疑,100%會成立的。
當場我叫他報警 後來也有叫救護車送我到醫院去
之後警察來醫院幫我做酒測 兩個人都沒有喝酒
給了我肇事者的電話 他說他工作很忙也沒來幫我付醫藥費
接下來手復原的三個月他一通電話都沒打來關心過
手復原後我請我爸出面跟他談和解 對方不承認有錯
我爸就去申請了調解委員會
當然你們也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調解當天他故意遲到40分鐘還大搖大擺提著食物走進來
一邊吃一邊談和解 態度非常糟糕 極盡汙辱人之能事
我們提出包石膏一天500元的賠償金 有50天共25000元
石膏需要天天包?
[須以醫療收據為憑]
理賠請求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追訴時效為二年]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對方原本一毛錢都不願意出 堅稱他沒有錯
之後調解成他只提出12000要和解 當然是談不成
現在要對他提出傷害告訴
請問我有哪些程序要走呢?
訴訟程序:
只要持診斷證明書,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移送法院地檢署,接著你就在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已有申請初步肇事鑑定~
只要分析結果證實對方有肇責,那怕對方只有5%10%的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肇事者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追訴時效為6個月。
也就是說:若真無法達成共識和解,被害人[你]可以選擇是否要在案發日算半年的法定追溯期:[從案發日算180天內],對肇事相對人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另外我還有幾個問題:
1.不當開車門造成事故傷害 只能提起自訴嗎?
應該說是[告訴]而非[自訴],[自訴]必須委任律師才得為之。
2.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一開始就投嗎? 如果是公訴還可以投嗎?
不行!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但無法在警方製作筆錄時提出,連在地檢署也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直接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但不表示刑事庭就一定會就民事部份一併做出判決,金額差距太大還是會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差別在於不用繳交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
換言之:
在實務上刑事尚未確定之前,民事部份必然會有爭議存在,所以縱使已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並不代表民事部份就一定會提早審理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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