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跟人發生傷害罪(駁回和解)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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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nda
at 2012-11-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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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跟人發生傷害罪(駁回和解)之前跟人有行車糾紛有去徵查庭要和解之後去桃園和解後來有收到不起訴處份書說和解之後不起訴ˇ現在又收到什麼駁回的單子如下上列聲請人及告訴人因告訴被告傷害罪案件.不符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9月2X日所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在意.經于審核.認為應于駁回*理由如下:一聲請在意本件雖以桃園和解調解成立.被告由10X日未履行賠償.未確實執行調解之和解金.固聲請在議等語*二椎查:案告訴乃論罪.其銬速已經撤回者.映為不起訴之處分:又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ㄧ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刑事訴訟252條5款.239調分別定有明文.卷查.本被告XXX.XXX被訴傷害罪嫌.如成立犯罪.係犯刑法277條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虧定.需告訴乃論.因被告2人對於上開犯行.依申請人XXX之指訴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申請人與被告XXX8月XX日達成調解.並於同日具壯撤回告訴.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測回告訴狀各1份再卷可稽.令被告XXX.XXX.屬共犯.諸首開說明.申請人具壯對被告XXX撤回告訴之效力亦於被告XXX.自均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本件原檢察官因而依刑事訴訟法252條5款為不起訴之處分.經查尚無不合.在議意旨以被告未履行調解條件.即認原處分不當.並無理由.三综合所述.本件在議無理由.僾依刑事訴訟法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中華民國XXXXXXXXXXXXXXXXXX本建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如不服本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觸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館第一審法院聲請交易審判這些是什麼意思.......我實在不懂@@...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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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2-11-09T13:09
這是有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於是以未履行和解條件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再議,法院現在認為“不起訴處分”為合理合法之處分,聲請再議的告訴人所提的理由不能推翻不起訴處分,因此裁定該告訴人再議無理由,維持“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祝您一切順利!2012-11-0716:32:44補充:後面有載,如告訴人不服駁回裁定,10日內還是可以委任律師再次聲請。(這就表示還有接到另一份裁定書的可能)2012-11-0809:34:19補充:目前看來,要推翻不起訴處分已經不可能了,就算告訴人不服又再議,成功機率也是微乎其微了。不論如何,和解賠償是你們的誠信問題,要不要給錢,不是外人可以置喙的,主要的事,要賠償也是你承諾過的,總不能隨便輕諾吧!2012-11-1612:18:00補充:若你不給錢,民事上必須取得法院的執行命令,才可以向你的公司強制扣薪。要錢還挺麻煩的。若是有不當討債,被舉發了對方還會吃官司~~~嗯嗯~~...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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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12-11-13T04:56
因為不起訴處分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在一定時間內可聲請再議對方或許錯認板大方面應給付和解金之時間而想以刑逼民逼板大履行相關金額這份文件就是告訴對方撤告為對方主動撤告並非是檢察官以和解當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條件讓雙方和解所以該案件不得以板大未給付和解金就要求撤銷不起訴若對方不服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律師向法院直接交付審判對方還是可以要求板大付錢只是必須透過民事訴訟而非刑事訴訟當然若和解書約定點為11月29日對方要在11月30日之後方能提出相關訴訟所以建議版大仍要給錢只是在期限內給即可而該文件只是對方對板大的不起訴有意見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提出再議(有點類似上訴)...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