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鑑定無過失也沒用 輾斃酒醉路倒男仍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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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鑑定無過失也沒用 輾斃酒醉路倒男仍遭判刑

2016-09-09 16:56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陳姓計程車司機去年開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大同街,當時酒醉黃姓男子倒在馬路上,陳直
行輾過,黃肋骨碎裂、送醫傷重不治;事發後陳留在現場,向員警自首是肇事者,新北市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二次鑑定,均認定黃自行倒臥在車道上,是肇事原因,陳沒有肇
事因素。

但新北地院法官勘驗陳姓司機的行車紀錄器後認為,由畫面顯示,陳仍有4秒時間可反應
,應注意且能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以避免本件事故發生,卻疏未注意
而貿然前行,認定陳有過失,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4月。

判決指出,68歲陳姓計程車司機去年8月16日凌晨3時許輾過53歲黃姓男子,事發後黃抽血
驗出酒測值達1.7毫克;對此陳供稱他有開大燈,但天色昏暗,只能看到車前約4、5公尺
,黃躺在地上,他沒有辦法注意,因此沒有踩剎車。

陳的律師指出,黃姓男子夜間醉臥馬路,違反交通規則,陳並無過失、且無預見可能性;
陳的行車紀錄器是紅外線攝影鏡頭,影像會稍微亮一點,拍攝的畫面會比陳實際上看到視
線影像更為清晰,拍攝視角比陳坐在駕駛座上的視線更高更廣。

律師指出,因此當陳察覺黃倒臥在地時,已經沒有足夠反應時間及煞停距離,無迴避可能
性,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二次鑑定也均認定肇事原因是黃酒醉路倒馬路,陳依
信賴原則可主張免責。

但法官認為,當時道路上有路燈照明、廣告招牌燈光閃爍,對面有便利商店營業,行車環
境有相當光線;黃姓男子倒臥在車道,陳姓司機的行車紀錄器在距離35公尺處已拍到畫面
,且路過的行人有伸手指地、行駛在陳前方的車輛也有閃避。

法官指出,從行車紀錄器可看到黃姓男子時,至陳姓司機車輛輾過他,其中有4秒的時間
,陳卻沒有減速,也沒有剎車;且因前車有突然偏離直行路徑,一般駕駛應該可以知道前
方出現突發狀況,且路況多變,行人闖入車道並非鮮見,非如高速公路上可高度信賴不會
有行人闖入車道。

法官認為,陳姓司機對於前方可能有事故或其他狀況,並非全無預見可能性,因此不採納
鑑定委員會報告,認定死者過失為肇事主因,陳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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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有人研究過判決書,真的如記者這篇文章所寫的嗎?
主要想問的是,鑑定委員會的判定,到底對法官的價值何在?
若只看記者寫的,真的會覺得法官跟腦補的鄉民沒什麼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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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16-09-13
基本上法官跟腦補還是有點距離 畢竟他是須要看最多
證據(事證 物證 鑑定報告) 的人 XD
Ula avatarUla2016-09-17
這個一定是要拿判決書出來批判(討論)的
如果藉由這篇報導再作心得討論 更為失真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6-09-20
【裁判字號】105,交訴,23
Cara avatarCara2016-09-20
剛剛去查了一下,有興趣的可以翻翻。
新北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訴字第23號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09-21
應注意而未注意,重判3年。300萬和解
馬的每次都這樣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09-24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喔 台灣人怎麼錯誤的可以
永傳千年,正確的文句卻無法傳承下去 XD
Jack avatarJack2016-09-25
稍微看了判決書 覺得記者必重就輕的部分還滿多的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6-09-29
4秒,恍神一下就沒了,市區真的要專心啊
Daniel avatarDaniel2016-10-04
講白話就是,會滿影響一般人對此事件的正確理解 觀感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6-10-07
記者不避重就輕怎麼吸引點閱率
Kyle avatarKyle2016-10-12
恍神其實就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意思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6-10-17
判刑四個月感覺還算OK?
Yuri avatarYuri2016-10-20
不引戰還叫記者?
Elma avatarElma2016-10-21
判決書清楚很多 倒下處有明顯燈光 前車也有避讓
Tom avatarTom2016-10-23
而且也說到夜間既然自陳視線不良 則自當減速慢行
Adele avatarAdele2016-10-23
好奇法官有在相同環境下去現場看過嗎?
那他如何判定能注意
Gary avatarGary2016-10-26
我看完了,只能說不服的話就上訴.........
Ursula avatarUrsula2016-10-29
4秒換4個月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11-01
過失致死最高二年 四個月應該算是認定有責任但不至最重
Connor avatarConnor2016-11-04
業務過失致死是五年不是兩年 行為人是司機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6-11-07
哦 沒注意到是司機 感謝 那比例更清了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6-11-07
隔熱紙幾趴 沒寫嗎
Oscar avatarOscar2016-11-12
標題騙法盲用的,這次判決並無問題
Annie avatarAnnie2016-11-13
蠻好奇這樣民事大概會被判賠多少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6-11-13
新聞標題沒問題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11-16
臺灣每個人都是反射神經超強 一定要注意到所有事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11-18
像這種醉倒在(道路上)的,像尊神一樣要閃他防礙交通了吧
Lucy avatarLucy2016-11-22
小黃司機不意外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11-26
這樣也能戰小黃,笑翻,酸民也是不太意外啦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11-30
樓上不意外
Queena avatarQueena2016-12-02
判決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