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過後,經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對方允諾分三期賠償新台幣,但對方從開始都未履行,我就依法依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都沒有執行到任何資產,最後只能申請到債權憑證。在過一個月刑事追訴時效就要到期,只因調解成立時,調解書上有一段~案經調解成立爾後雙方不得再提出此案之民、刑事訴訟。【1】我還能在期限內提出刑法284條過失傷害告訴嗎?此次我有受左膝及左小腿多處開放性傷口併肌腱斷裂傷害;對方沒有傷害,【2】我是騎機車而對方是無照駕駛開廂型車,且對方是再上班其間開公司車,雇主還能提出連帶賠償民事訴訟嗎?【3】初步分析研判表說我機車支道未讓幹道車先行,對方自用小貨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處理的警察先生說如果我要提出告訴,一定不會成立;因路權是對方的。這真的是這樣的嗎?~~~麻煩各位有法律專長的專家幫幫小弟!感激不盡~謝謝!
交通事故~急迫 - 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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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未履行 還可思考 民事履約詐欺
問:那告訴人可否再提出告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