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初步分析-機車對機車! - 休旅車
By Elizabeth
at 2011-05-06T00:00
at 2011-05-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人因車禍受傷
機車從巷口直行對巷遭主幹道機車撞十字路口有閃紅閃黃-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初步分析的肇事我的是(安102-1-2)
對方是閃光號誌未減速慢行
我腳指被撞斷裂2根--對方說他胸口撞傷
那這種研判我是否能要求對方賠款
醫院對我的診斷證明3個月觀察1年算是嚴重的過失傷害嗎?
整斷證明寫不得用於告訴?那我怎處理?
我是有工作證明的
Update:
對方不想付修養期間無薪資的部分-這種研判有可能影響到調解無法成立的可能
我所要求的是勞工投保投保薪資19200跟對方索賠3個月--對方不肯才等到交通研判分析
這樣的判決是否對我申請名是訴訟或刑事訴訟有害?
Update 2: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當時路旁有小吃攤販是否可以當證人--未讓主幹到先行?但是我已經過了路中快過雙線的位置這樣判也可以??研判表上沒寫誰主因--只寫肇事原因
但是只有我的有寫違規事實
對方是寫涉嫌行至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這樣不算違規?還是他車速不明只能有涉嫌
?
機車從巷口直行對巷遭主幹道機車撞十字路口有閃紅閃黃-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初步分析的肇事我的是(安102-1-2)
對方是閃光號誌未減速慢行
我腳指被撞斷裂2根--對方說他胸口撞傷
那這種研判我是否能要求對方賠款
醫院對我的診斷證明3個月觀察1年算是嚴重的過失傷害嗎?
整斷證明寫不得用於告訴?那我怎處理?
我是有工作證明的
Update:
對方不想付修養期間無薪資的部分-這種研判有可能影響到調解無法成立的可能
我所要求的是勞工投保投保薪資19200跟對方索賠3個月--對方不肯才等到交通研判分析
這樣的判決是否對我申請名是訴訟或刑事訴訟有害?
Update 2: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當時路旁有小吃攤販是否可以當證人--未讓主幹到先行?但是我已經過了路中快過雙線的位置這樣判也可以??研判表上沒寫誰主因--只寫肇事原因
但是只有我的有寫違規事實
對方是寫涉嫌行至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這樣不算違規?還是他車速不明只能有涉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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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Agatha
at 2011-05-10T16:25
at 2011-05-10T16:25
機車從巷口直行對巷遭主幹道機車撞十字路口有閃紅閃黃-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初步分析的肇事我的是(安102-1-2)
對方是閃光號誌未減速慢行
交岔路口,閃紅燈者 [ 應暫停 ] 禮讓閃黃燈先行
閃黃燈者 [ 應減速 ] 並注意前方狀況
所以按照路權你被判定為肇事主因的機率比較高
對方則為次因
通常大多主因陪 7 成次因陪 3 成
比例微調需雙方同意,曠日廢時
掏錢出來跟收錢進來,心態大大不同
我腳指被撞斷裂2根--對方說他胸口撞傷
那這種研判我是否能要求對方賠款
被撞斷裂 ?
斷趾仍在,施以接趾手術 ?
斷趾遺失,無法施以接趾手術 ?
兩種大不同
請參照強制險的 15 級殘廢等級表
雙方的體傷都可以申請對方的強制險
傷患自己的學保、團保、勞保、商業保險
醫院對我的診斷證明3個月觀察1年算是嚴重的過失傷害嗎?
不算
請見回答 001
整斷證明寫不得用於告訴?那我怎處理?
診斷書用於求償舉證評估損失用的
我是有工作證明的
如果有勞保身分
傷勢嚴重影響工作
自第四天起可以申請投保薪資的平均值的 70% 作為部份薪資補償
但是須符合 [ 職災 ] 身分,例如上下班途中、上班執勤時間
而你為主因,對方頂多可能陪你 30% 左右
勞保也可以申請醫療費用,一份醫療費用可以申請多份
2011-05-06 12:26:26 補充
對方不想付修養期間無薪資的部分-這種研判有可能影響到調解無法成立的可能
我所要求的是勞工投保投保薪資19200跟對方索賠3個月--對方不肯才等到交通研判分析
這樣的判決是否對我申請名是訴訟或刑事訴訟有害?
按照責任比例賠償
按照路權,你為主因,對方為次因
所以薪資大概培 3 成
若你未符合 [ 職災 ] 身分,亦無法申請勞保的薪資補償
2011-05-06 16:50:24 補充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當時路旁有小吃攤販是否可以當證人--未讓主幹到先行?
一樣還是你未讓道為主因
另外請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3、94 兩條
但是我已經過了路中快過雙線的位置這樣判也可以??
一樣
研判表上沒寫誰主因--只寫肇事原因
但是只有我的有寫違規事實
台灣講求 [ 路權 ]
所以你未讓道為主因
對方是寫涉嫌行至閃光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這樣不算違規?
次因
還是他車速不明只能有涉嫌
對,就算你有影片也很難舉證他有超速
?
幸好對方傷勢不嚴重,不然你會更嘔
機車是否要加購第三人責任險,你自己好好評估
按照台灣的交通法規來說
並非別人撞你,別人就必須要賠償你所有的損失
被撞了,結果被判定為肇事主因者,不計其數
=
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 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 ( 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 其他車險相關 ( 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 )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By Madame
at 2011-05-10T21:24
at 2011-05-10T21:24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
壹、就雙方肇事責任而言,
版大文中提及
『機車從巷口直行對巷遭主幹道機車撞十字路口有閃紅閃黃-
當時左方有小休旅車擋住視線我只看了左方一眼沒看到燈光
行進道路在左方的路線中央看右方來車---遭左方行駛機車撞
初步分析的肇事我的是(安102-1-2)
對方是閃光號誌未減速慢行』
意思就是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為肇事主因;
對方為肇事次因。
一般民間調解談判會以7:3來做基準(但非經訴訟由法官判定前是不會有確定的肇事責任比例喔)。
貳、因為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肇事責任,
且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受有傷害,
那麼對方將要面對兩個部分的責任,
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
底下分別來為版大說明。
一.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告訴權為2年),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甲.薪轉證明 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賠償
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
就可知道我方應求償(或理賠)多少,
例如:雙方肇事責任比為7:3
假設我方總損失為20萬,對方為5萬,
那我方應求償金額為 20萬-(20萬+5萬)*7/10=2.5萬
對方應賠償金額為 (20萬+5萬)*3/10-5萬=2.5萬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
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二.在刑事過失傷害部分(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因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雙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則雙方均將面對
『刑法』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
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雙方均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
來讓雙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彼此之條件。
換句話說,
就刑事過失傷害而言,應為兩敗俱傷....
參、回覆你的問題
1.醫院對我的診斷證明3個月觀察1年算是嚴重的過失傷害嗎?
答:依照『刑法』第10條第四項之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就我方目前的傷勢來看,
應不構成重傷害。
2.整斷證明寫不得用於告訴?那我怎處理?
答:先將本身傷勢做調養到穩定後,
再參考筆者第貳點所述做計算,
再透過調解委員會來協助調解即可。
非不得已無需去考量司法訴訟,
不管如何訴訟終究曠日廢時,
若能以和解方式處理會是比較好的結果。
而真要進入訴訟,
一般來說乙種證明也不會被拒絕,
當然若遇到較為嚴謹的,
那也只好去開立甲種診斷證明嚕。
肆、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伍、若有其他問題,歡迎點我名字來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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