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不服裁决)引用法條爭議? - 汽車
By Necoo
at 2016-06-02T15:29
at 2016-06-02T15:29
Table of Contents
我收到一張罰單@竹科交流道附近,第33條第1項第9款罰4000,但我是從園區二路開往新安路(中間有道路相連接,但一直往北走可上國道,相反一直往南也可上南下國道),可看google地圖我的走法是沒有進入國道,以金額來看是罰行始高速公路的路肩,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上高速公路,請問有清楚法條的朋友,能幫我看看是否合理,我該怎麼辦呢?去到案的監理站申訴嗎(罰單寫的)?還是直接去法院聲明議異(打去開罰單的警局問的),而且警察還告訴我此罰單真的有認定的爭議(心裡想說,如果他們警察認定有爭議,當初不要受理就好),還是因為是民眾的行車記錄舉報的不得不罰。
Tags:
汽車
All Comments
By Kelly
at 2016-06-05T14:24
at 2016-06-05T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