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罰單(不服裁决)引用法條爭議?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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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6-06-02T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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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張罰單@竹科交流道附近,第33條第1項第9款罰4000,但我是從園區二路開往新安路(中間有道路相連接,但一直往北走可上國道,相反一直往南也可上南下國道),可看google地圖我的走法是沒有進入國道,以金額來看是罰行始高速公路的路肩,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上高速公路,請問有清楚法條的朋友,能幫我看看是否合理,我該怎麼辦呢?去到案的監理站申訴嗎(罰單寫的)?還是直接去法院聲明議異(打去開罰單的警局問的),而且警察還告訴我此罰單真的有認定的爭議(心裡想說,如果他們警察認定有爭議,當初不要受理就好),還是因為是民眾的行車記錄舉報的不得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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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6-06-05T14:24
被開單不服可以去申訴但先跟你確認一下你被開單路段是不是在國道1號右側道路(往北)https://goo.gl/maps/wzjeHzFWN6phttps://goo.gl/maps/Msk7vP7exQR2如果是上面地圖所標示路段國道1號右側道路稱為交流道集散道路交流道集散道路屬於高公局管轄、屬於高速公路路段交流道集散道路是為轉移主線連續入出**織現象,而平行主線設置之道路你若行駛交流道集散道路路肩被拍照取締,這無庸置疑也不用申訴,在期限內把罰單繳清高公局-何謂連絡道、系統交流道、交流道集散道路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252&...若不是上面提到路段被拍照取締,請把相關資料備齊到監理站申訴看完解答,記得選最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