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申訴 - 汽車
By Faithe
at 2010-07-19T00:00
at 2010-07-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
我的家人因為是從事載運氣體的工作
在一次的交通事件中因為超載而氣瓶掉落使人受傷
但已被罰過超載的紅單
而也已和受傷的對方進行合解
在不久的時間又收到一張金額為3000元的紅單
內容類似是沒有把物品綁好使人受傷
家人工作的公司認為一罪不可兩罰進行上訴
接著過了一星期
又收到一張因為申訴所以改判不但要罰三千還要再吊銷駕照一年~!!
請問這樣的罰法~是可行的嗎?
已更新項目:
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方式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一下,所以就以這件交通事件來說是可以開汽車所有人一張罰單3000元
另一張開駕駛人3000元並吊銷駕照一年是嗎?
謝謝
3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違規時間是99年3月19日
當下已開立一張超載的罰單,
然後在99年5月14日時,又另外收到上述有關第30條1項7款及61條3項0款的紅單,
依據您告知的資訊是該項法條在99年5月5日修正,違規時間是3月份,為什麼會在5月份才
寄發這張紅單,而在事發現在又沒有告訴肇事者,可請你告訴我一下,在該項法條修正之前也有吊銷駕照這一項嗎?還有案發時間和開單時間的差距是正常的嗎?而在當下又沒有告訴肇事者會有異議之處嗎?麻煩你了~!!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我的家人因為是從事載運氣體的工作
在一次的交通事件中因為超載而氣瓶掉落使人受傷
但已被罰過超載的紅單
而也已和受傷的對方進行合解
在不久的時間又收到一張金額為3000元的紅單
內容類似是沒有把物品綁好使人受傷
家人工作的公司認為一罪不可兩罰進行上訴
接著過了一星期
又收到一張因為申訴所以改判不但要罰三千還要再吊銷駕照一年~!!
請問這樣的罰法~是可行的嗎?
已更新項目:
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方式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一下,所以就以這件交通事件來說是可以開汽車所有人一張罰單3000元
另一張開駕駛人3000元並吊銷駕照一年是嗎?
謝謝
3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再請問一下~!!
違規時間是99年3月19日
當下已開立一張超載的罰單,
然後在99年5月14日時,又另外收到上述有關第30條1項7款及61條3項0款的紅單,
依據您告知的資訊是該項法條在99年5月5日修正,違規時間是3月份,為什麼會在5月份才
寄發這張紅單,而在事發現在又沒有告訴肇事者,可請你告訴我一下,在該項法條修正之前也有吊銷駕照這一項嗎?還有案發時間和開單時間的差距是正常的嗎?而在當下又沒有告訴肇事者會有異議之處嗎?麻煩你了~!!請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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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Rosalind
at 2010-07-21T22:29
at 2010-07-21T22:29
這並不算是「一罪二罰」的喔,這算是「一罪一罰」的阿!
一張是算「超載」的、一張是算「沒有把物品綁好使人受傷」,這兩種是不
同的罰則的!
又收到一張因為申訴所以改判不但要罰三千還要再吊銷駕照一年~!!
這是不關「申訴」的事,這是因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
四項之規定:超載肇事又使人受傷的話,是會「吊扣駕照一年」的阿。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 修正 )
第29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寬度、高度。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
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
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
七、未經核准,附掛拖車行駛。
汽車裝載,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記點外;汽車所有人仍應依前項規定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30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2010-07-20 12:36:53 補充:
2010-07-20 10:18:38 補充
有沒有什麼補救的方式呢?
沒有!
2010-07-20 18:27:21 補充:
2010-07-20 14:35:37 補充
再請問一下,所以就以這件交通事件來說是可以開汽車所有人一張罰單3000元
另一張開駕駛人3000元並吊銷駕照一年是嗎?
是的!
吊銷跟吊扣這兩種名詞是不同的東西喔!
吊銷=期滿後還要在「重新考駕照」才可以!
吊扣=期滿後駕照直接還給駕駛人!
By Isla
at 2010-07-19T09:13
at 2010-07-19T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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