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跟建設公司買車位時有分.子母車位.大車位.小車位(大小車位停車格一樣大).我買的是大車位.比小車位多5萬元(建設公司說可停2部車)我原本大車位可停2部車.不影響其他車子進出.但是現在管委會卻規定只能使用\"停車格\"內空間.以及一車位只能停一部車.我想請問1.既然使用權(面積)一樣.為何價位不同.建設公司能以\"比較好停\"為由賣較貴嗎(當初購買時並沒有這樣說).可補可以叫建商退差價.2.停車位買賣時.有分大小車位嗎.是以面積算.還是建商唬嚨我的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規定一汽車位只能停一部汽車.現在管委會不准我停2部汽車.卻允許其他車位可停1部汽車及機車.甚至腳踏車可以放在2台停車格中間的空地(在停車格外).為什麼標準不一.4.管委會有權利鎖車嗎(有無法源).如果鎖車的話可以告他嗎希望能以實際案列或法源回答...Showmore
停車位產權問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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