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 - 汽車
By Elma
at 2008-12-15T00:00
at 2008-1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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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左右
我過馬路的時候
被摩托車撞到(兩人都是摩托車)
因為當時趕這上班
所以互相輝個手我便離開
沒想到對方竟然報警
當然警方也找我
那個入口沒監視器
就筆錄作證
我會被起訴嗎
煩請
內行人解釋
感激不盡~
我過馬路的時候
被摩托車撞到(兩人都是摩托車)
因為當時趕這上班
所以互相輝個手我便離開
沒想到對方竟然報警
當然警方也找我
那個入口沒監視器
就筆錄作證
我會被起訴嗎
煩請
內行人解釋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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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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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illiam
at 2008-12-15T19:34
at 2008-12-15T19:34
刑法185-4所規定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
倘若他沒有受傷,就不構成該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規定:
(一)構成要件方面 1、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係逃
逸行為。所謂逃逸,係指避免刑事責任而逃離現場之義。但是在解釋上,逃逸
行為應指對於被害人而言,而非專指逃避刑責;因此,縱使行為人於肇事後,
立即向有關機關自首或到案,倘若對於被害人並沒有為任何救護之行為,仍然
無礙於本罪之成立。
(2)行為主體:
間可能存在之漏洞,故亦形成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重疊現象。
d. 刑事立法上, 亦可能由於立法者之疏忽, 偶爾會制定重複規定之構成要件, 而形成不應存
在之構成要件重疊現象。
刑法通論下冊,林山田,增訂六版,一九九八年二月,第五八五頁。
3 有認為逃逸之概念,其性質與遺棄並無不同,因此在其外延分類上,應可包含移置、積極棄置、
與消極棄置三種情形。但本文認為這樣的解釋並不符合本條所規定「逃逸」之用語,反會造成處
罰範圍過大,有突襲之嫌,且一般社會通念中所認知之逃逸,應該只限於消極棄置,遇有其他兩
種情形時,直接主張遺棄罪即可解決。
行為主體,乃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4而肇事致人死傷之人。
本罪最主要乃在處罰肇事者的逃逸行為,至於逃逸行為之前的肇事行為,乃
決定了本罪所要處罰之肇事者的範圍,既然本罪字面上已經規定「.....肇事,致
人死傷」則可得知以下幾點關於行為主體之範圍的判斷標準:
a. 肇事必須致人死傷
(不包括無人死傷的情形)。
雖然實際上不少肇事車禍雖未造成死傷,但所形成的公共危險可能更大
於死傷。例如:大貨車撞斷電線桿,電線桿橫壓在馬路上;或如天橋上
的貨櫃車撞斷護欄,車頭搖搖欲墜;油罐車翻覆,燃油四溢,隨時有爆
炸危險; 但是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本文認為,無人死傷的情形應
不在本罪的規範範圍之內。換言之,立法者不能要求肇事者撞斷電線桿
之後,還在原地等著別人發現,然後被處罰,這是違反自證有罪原則的
,且與本法「致人死傷」之規定亦不合。
b.肇事當時必須致人死傷
不過警察可能會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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