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責任誰比較大(最近出車禍)20點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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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07-10-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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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騎機車對方是開車
我是直行車對方原本是停在路邊
然後突然要向左邊迴轉 路中間是雙黃線
請問這樣我是對的那一方嗎
對方還說要告我超速,可是我記得我才騎40~50之間
而且作筆錄時我也是說40左右,筆錄做完時警察跟我說如果有違反交通規則就會寄罰單給我,結果我也沒收到反而是對方被開了一張紅單。
接下來要跟對方私下和解對方也有說要賠我機車修理的錢但是要給他修理但是我因為信不過他,想找我相信的機車行修理結果對方卻不要,之後還處處逃避,在跟我爸通電話時還恐嚇我爸說要找黑道處理等等......。
結果我跟我爸到了調解委員會想說去調解
約了時間後,到了那一天他們卻沒來
說是很忙沒空(感覺是故意拖的)
現在我想我該怎麼做
該告她嗎??
還是有其他方法
若有其他一問我會再補充.....謝謝
Update:
下面的TONY哥講的都是我想要的答案
謝謝你
那我想問說我是不是應該告他過失傷害
那賠償告訴是甚麼??
我可以要他賠我一些什麼東西嗎??
機車維修費,醫藥費之類的嗎
我聽人家說機車還不能先修要先保留以免對方賴帳
是真的嗎?
永夜
謝謝你的答案
很可惜我們沒把他恐嚇我們的內容錄下來ˊˋ
你的答案也很棒,謝謝你的幫助。
Update 2: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如果以以上來講
那機車修理費他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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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07-10-06T20:42

我是騎機車對方是開車
我是直行車對方原本是停在路邊
然後突然要向左邊迴轉 路中間是雙黃線
對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5款: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應為本案肇事之主因無誤。
請問這樣我是對的那一方嗎
建議在案發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對方還說要告我超速,可是我記得我才騎40~50之間
是否有超速不是用猜的,更由不得對方信口開河隨便說說,是依據你的煞車磨擦係數換算,以警方的現場圖為準。
例如: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也就是說:依據你的煞車痕換算成時速,該換算表為國家標準核定,也為國際通用。
而且作筆錄時我也是說40左右,筆錄做完時警察跟我說如果有違反交通規則就會寄罰單給我,結果我也沒收到反而是對方被開了一張紅單。
接下來要跟對方私下和解對方也有說要賠我機車修理的錢但是要給他修理但是我因為信不過他,想找我相信的機車行修理結果對方卻不要,之後還處處逃避,在跟我爸通電話時還恐嚇我爸說要找黑道處理等等......。
這部分若能舉證,可另案處理,若無法舉證,說也是白說。
結果我跟我爸到了調解委員會想說去調解
約了時間後,到了那一天他們卻沒來
說是很忙沒空(感覺是故意拖的)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現在我想我該怎麼做
該告她嗎??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可以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還是有其他方法
若有其他一問我會再補充.....謝謝
2007-10-04 13:02:45 補充
下面的TONY哥講的都是我想要的答案
謝謝你
那我想問說我是不是應該告他過失傷害
同以上說明:
只要有受傷的事實ˋ有診斷書,你就有權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那賠償告訴是甚麼??
我可以要他賠我一些什麼東西嗎??
機車維修費,醫藥費之類的嗎
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由不得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法院就會照准。
理賠項目與依據,見以下列表: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我聽人家說機車還不能先修要先保留以免對方賴帳
是真的嗎?
只要先將受損部份拍照存證,就可以先修復,請修理廠開立估價單[工資與零件ˋ材料必須分開],並保留修理費的發票或收據即可。
永夜
謝謝你的答案
很可惜我們沒把他恐嚇我們的內容錄下來ˊˋ
你的答案也很棒,謝謝你的幫助。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07-10-05T03:38
車輛起步前必須先看後方有無來車,他應注意未注意,這是疏失一;再來,他從路邊直接跨越車道要迴轉,這是不當變換車道,疏失二;雙黃線是絕對禁止跨越的,不僅不能跨對向超車,連左轉也不行,他還意圖違規迴轉,這是明顯的疏失!
綜合以上三項疏失,足證其人罔顧交通規則與應注意事項,置他人行車用路權利與安全陷入危險,所以應負擔肇事主因,殆無疑義!
而你是否有超速?可以根據煞車痕來判斷,這是交警的事,不是對方說你有超速就算數;況且,他起步都沒注意後方有來車,又怎麼可能知道你有無超速?根本瞎扯一通!
他如果不來調解,你可以認定對方沒有和解誠意,直接提出賠償告訴(你有受傷嗎?若有受傷,就控告對方過失傷害並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對方意圖恐嚇威脅,請記得一定要有證據!(錄音錄影或人證)否則對方可能會反過來咬你一口,要特別注意!不要覺得隨便就可以控告,不然委屈不僅無解,還讓自己陷入誣告的可能,那就太不值得了!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7-10-07T19:43
基本上你對ㄉ成分比較多~車禍沒有100%ㄉ對錯
只有認賠了事~~
你所說ㄉ調解委員會他越不來對你越有利ㄉ~
記得每次開調解都寄張存證信函給對方~
+上他對你父親ㄉ恐嚇把她錄音下來...
你提起告訴對你非常有利ㄉ~
刑事附帶民事賠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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