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3第二項及第19條適用問題?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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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3-06-1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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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高手看一下小弟觀念是否正確??!!題目一:甲去參加喜宴,明知自己酒量極差仍喝了10杯紅酒,以致酩酊大醉喜宴結束後,卻堅持自己開車回家途中因無法辨識路況,而"不慎"撞死乙。問甲之刑責?請問,這題除討論185-3第一項外就不慎撞死乙的部份,是要論276過失致人於死?還是185-3第二項的加重結果犯?那需要討論到19條第1項或第2項嗎?若是論以185-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是不是不能跟19條第3項一起討論?題目二:甲去參加喜宴,突然發現仇人乙坐在隔壁桌。甲起了開車撞死乙的念頭,於是藉酒壯膽喝了10杯紅酒後酩酊大醉,於喜宴結束後甲先返回車上待乙走出宴場時將撞死乙。問甲之刑責?這題是要論以185-3第一項醉態駕駛罪及271第一項殺人罪需要討論19條第1項及第3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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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 avatar
By Harry
at 2013-06-15T10:48
一:185-3第二項,是後來才加入的法條在未修法前,185-3跟276數罪併罰修法後,則是用吸收關係,採法條競合276被185-3第二項所吸收只論185-3第二項19條是罪責層次,當然要討論,只是你的問題最後一定會變成19條第三項,論不論結局都一樣二:185-3跟271數罪併罰在罪責上一樣19條進入第三項差別只在於第一題是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第二題是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3-06-19T14:41
問題一:1.(1)欠缺殺人的直接故意。(2)論述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2.淺述刑19,然後用原因自由行為理論排除刑19。問題二:1.引論甲具殺人故意2.從一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