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3第二項及第19條適用問題? - 汽車
By Kristin
at 2013-06-12T00:00
at 2013-06-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各位高手看一下小弟觀念是否正確??!!題目一:甲去參加喜宴,明知自己酒量極差仍喝了10杯紅酒,以致酩酊大醉喜宴結束後,卻堅持自己開車回家途中因無法辨識路況,而"不慎"撞死乙。問甲之刑責?請問,這題除討論185-3第一項外就不慎撞死乙的部份,是要論276過失致人於死?還是185-3第二項的加重結果犯?那需要討論到19條第1項或第2項嗎?若是論以185-3第2項之加重結果犯是不是不能跟19條第3項一起討論?題目二:甲去參加喜宴,突然發現仇人乙坐在隔壁桌。甲起了開車撞死乙的念頭,於是藉酒壯膽喝了10杯紅酒後酩酊大醉,於喜宴結束後甲先返回車上待乙走出宴場時將撞死乙。問甲之刑責?這題是要論以185-3第一項醉態駕駛罪及271第一項殺人罪需要討論19條第1項及第3項了吧?!
Tags:
汽車
All Comments
By Harry
at 2013-06-15T10:48
at 2013-06-15T10:48
By James
at 2013-06-19T14:41
at 2013-06-19T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