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司法不公的迫害!!非常緊急!!請大家幫幫我!!拜託!!拜 - 汽車
By Madame
at 2006-09-24T00:00
at 2006-09-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大大請幫幫我!!我的爸纏上了一件官司!!
我爸在93年12月30日早上10點左右,接獲斗六分局員警的電話通知,說我爸爸因肇事逃逸被記下車牌號碼。經警方告知,我爸爸於93年12月29日傍晚在斗六市中山路及明德路口與原告所駕機車(車號LH8–931)發生擦撞,所以需要我爸爸開車到警察局說明並配合調查。我爸爸基於人民有義務配合警方的偵查,便約好於93年12月31日下午2點到警察局說明,但警察竟將協助調查的筆錄作為我爸自首的筆錄,將我爸起訴。
93年12月31日當天,我爸開車到達警察局與宣稱被撞之機車(由機車行載來)進行比對,卻發現根本沒有任何符合擦撞之痕跡,甚至連高度也全然不合(承辦員警及一名證人可作證,但開庭當天警察竟然說他有比對出差撞點只是沒有照像存證)!在這樣的比對結果且完全沒有經過專業鑑定的情況下,有何證據證明我爸犯有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罪?!何況我爸絕無與原告發生擦撞。
而且 : 1.我爸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2.我爸的貨車是新車保有全險
3.當時我的爸車速約40公里,而且是空車、也沒有喝酒、也不趕時間。
4.我爸從事機車修理業已逾15載,修理機車並非難事
以上種種跡象顯示,我爸根本沒理由肇事逃逸!!!
又加上原告證人的指證:證人宣稱他在見到我爸與原告擦撞後,一路隨我爸所駕之貨車(證人說他看到的是像發財車那樣的小貨車撞到原告,但我家的車種是比發財車還要大很多的貨車),沿著明德路東向西行至明德路橋旁之彎道接雲林路,到我爸車要左轉時才看到車牌,其間經過3–5分鐘且為了看到車牌號碼最後還加速到時速100公里。一手騎機車,一手用手機記下我爸的車牌號碼。
證人的證詞實在是沒辦法令人相信,因為:
1. 交通規則第九十三之一條規定,市區時速40公里,郊區時速40公里,如以市區駕車時速40公里為例:經過簡單算式即可換算出1 分鐘約可行使666.6公尺,而證人聲稱他尾隨了3–5分鐘,換算出來的距離約為2公里至3.3公里。如在於一般紅綠燈轉換時間為80秒計算,我爸必須連闖兩道紅燈。難道整條道路都沒有遇上紅燈,沒有其他的車子,一路順暢嗎?!
2. 從中山路左轉明德路到接雲林路總長不到2公里且沿途共有3座紅綠燈。證人要追趕我爸的車竟要3–5分鐘不說(證人也坦承他闖了一個紅燈之後再也沒有停下來),甚至還需要在最後加速至100公里,市區如何開上100公里?證人顯然是在說謊!依常理就算是125C.C的機車,騎到時數100公里十車身已經會抖了,又要如何一手騎車一手準確的記下我爸的車牌號碼!!但法官卻說原告和證人的說詞合情合理!!而對於我們所提出的一點卻完全不採信!!也不調查!!
我爸在遭受含冤莫白的打壓下,請教許多朋友、專家,發現:
1.車禍必須經過交通鑑定委員會專業的鑑定後,才算數。原告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所駕汽車與她擦撞,又何來的犯罪事實?!
2.原告在她的答辯書中提到,「被告於偵訊時,向檢座所敘述之供詞,係檢座應偵查之實情……無與本人(原告)擦撞情事,則請檢座還被告清白」,既然如此,何以在我爸提出車禍鑑定、測謊等要求時,檢座全不予回應?!真正無誠意且言語態度前後不一的其實是對方,由上述情事便可見一斑。
3.未經過鑑定便憑證人的片面之詞要將我爸定罪,實屬不合理!
事情發生至今,我爸身心日夜煎熬,心想到底還要為這種子虛烏有的事,受多少的折磨?!因此身體一天不如一天!!莫非,就因為我爸是個不善言辭、不懂法律的粗人就該任人如此欺負栽贓?!我們沒有錢沒有勢力也不認識任何的達官貴人!!難道就因為這樣子!!我們就要被冤枉嗎?!在這裡懇請各位大大幫幫忙想想辦法,還我爸一個清白!
我爸真的沒有撞到人!!我們要求車禍鑑定、要求測謊,法官卻不願意給我爸一個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只堅持他的自由心證只相信原告一方的片面之詞!!就將我爸爸定罪了!!原告是一個女孩子!他只有手和腳部擦傷!!但我爸沒有撞到人卻要被判坐牢1年4個月!!我們真的無法接受!!我爸爸在今年9月17日收到拘票要在9月18日進監獄服刑!但我爸在9月12日開刀動手術所以我們有申請延後執行!!但也能延3次!!用去了一次只剩下2次了!!我們已經申請非常上訴和重沈了險再也只能等了!!我真的已經想不出辦法了!!我沒辦法看著我爸爸四十幾了還要被冤枉而坐牢,我們家原本就是依賴爸爸經營中古機車買賣和修理機車來維持生活!!現在我們的支柱倒了!我們的家將面臨破碎!!請大家幫幫我!!我只希望能申請到車禍鑑定的認可!!因為我爸爸真的沒撞到人!!我敢用我的性命做擔保!!做了車禍鑑定一定能還我爸一個清白!!法官不願意讓我們做!!還有沒有其它的辦法能申請!!情各位大大幫幫我!!救救我的家!!救救我爸爸!!
已更新項目:
附注補充:
我們一直有提出車禍鑑定的要求!!但法官卻說我們沒資格提出申請!!法官說提出車禍鑑定是他的權利!!他認為我爸有罪就是有罪!!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途徑能申請車禍鑑定???
請各位幫幫忙!!!迫在眉梢ㄌ!!!拜託大家!!!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當然有想過~~~但律師建議我們等這件官司告一段落再告!!我會去試所有的辦法!但還是希望各位如果還有其他的辦法能告訴我!!!
3 個已更新項目:
請各位大大幫我找找看還有沒有其他的途徑能申請車禍鑑定!!!!!找市長有用嗎???
我爸在93年12月30日早上10點左右,接獲斗六分局員警的電話通知,說我爸爸因肇事逃逸被記下車牌號碼。經警方告知,我爸爸於93年12月29日傍晚在斗六市中山路及明德路口與原告所駕機車(車號LH8–931)發生擦撞,所以需要我爸爸開車到警察局說明並配合調查。我爸爸基於人民有義務配合警方的偵查,便約好於93年12月31日下午2點到警察局說明,但警察竟將協助調查的筆錄作為我爸自首的筆錄,將我爸起訴。
93年12月31日當天,我爸開車到達警察局與宣稱被撞之機車(由機車行載來)進行比對,卻發現根本沒有任何符合擦撞之痕跡,甚至連高度也全然不合(承辦員警及一名證人可作證,但開庭當天警察竟然說他有比對出差撞點只是沒有照像存證)!在這樣的比對結果且完全沒有經過專業鑑定的情況下,有何證據證明我爸犯有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罪?!何況我爸絕無與原告發生擦撞。
而且 : 1.我爸有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2.我爸的貨車是新車保有全險
3.當時我的爸車速約40公里,而且是空車、也沒有喝酒、也不趕時間。
4.我爸從事機車修理業已逾15載,修理機車並非難事
以上種種跡象顯示,我爸根本沒理由肇事逃逸!!!
又加上原告證人的指證:證人宣稱他在見到我爸與原告擦撞後,一路隨我爸所駕之貨車(證人說他看到的是像發財車那樣的小貨車撞到原告,但我家的車種是比發財車還要大很多的貨車),沿著明德路東向西行至明德路橋旁之彎道接雲林路,到我爸車要左轉時才看到車牌,其間經過3–5分鐘且為了看到車牌號碼最後還加速到時速100公里。一手騎機車,一手用手機記下我爸的車牌號碼。
證人的證詞實在是沒辦法令人相信,因為:
1. 交通規則第九十三之一條規定,市區時速40公里,郊區時速40公里,如以市區駕車時速40公里為例:經過簡單算式即可換算出1 分鐘約可行使666.6公尺,而證人聲稱他尾隨了3–5分鐘,換算出來的距離約為2公里至3.3公里。如在於一般紅綠燈轉換時間為80秒計算,我爸必須連闖兩道紅燈。難道整條道路都沒有遇上紅燈,沒有其他的車子,一路順暢嗎?!
2. 從中山路左轉明德路到接雲林路總長不到2公里且沿途共有3座紅綠燈。證人要追趕我爸的車竟要3–5分鐘不說(證人也坦承他闖了一個紅燈之後再也沒有停下來),甚至還需要在最後加速至100公里,市區如何開上100公里?證人顯然是在說謊!依常理就算是125C.C的機車,騎到時數100公里十車身已經會抖了,又要如何一手騎車一手準確的記下我爸的車牌號碼!!但法官卻說原告和證人的說詞合情合理!!而對於我們所提出的一點卻完全不採信!!也不調查!!
我爸在遭受含冤莫白的打壓下,請教許多朋友、專家,發現:
1.車禍必須經過交通鑑定委員會專業的鑑定後,才算數。原告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所駕汽車與她擦撞,又何來的犯罪事實?!
2.原告在她的答辯書中提到,「被告於偵訊時,向檢座所敘述之供詞,係檢座應偵查之實情……無與本人(原告)擦撞情事,則請檢座還被告清白」,既然如此,何以在我爸提出車禍鑑定、測謊等要求時,檢座全不予回應?!真正無誠意且言語態度前後不一的其實是對方,由上述情事便可見一斑。
3.未經過鑑定便憑證人的片面之詞要將我爸定罪,實屬不合理!
事情發生至今,我爸身心日夜煎熬,心想到底還要為這種子虛烏有的事,受多少的折磨?!因此身體一天不如一天!!莫非,就因為我爸是個不善言辭、不懂法律的粗人就該任人如此欺負栽贓?!我們沒有錢沒有勢力也不認識任何的達官貴人!!難道就因為這樣子!!我們就要被冤枉嗎?!在這裡懇請各位大大幫幫忙想想辦法,還我爸一個清白!
我爸真的沒有撞到人!!我們要求車禍鑑定、要求測謊,法官卻不願意給我爸一個機會證明自己的清白!!只堅持他的自由心證只相信原告一方的片面之詞!!就將我爸爸定罪了!!原告是一個女孩子!他只有手和腳部擦傷!!但我爸沒有撞到人卻要被判坐牢1年4個月!!我們真的無法接受!!我爸爸在今年9月17日收到拘票要在9月18日進監獄服刑!但我爸在9月12日開刀動手術所以我們有申請延後執行!!但也能延3次!!用去了一次只剩下2次了!!我們已經申請非常上訴和重沈了險再也只能等了!!我真的已經想不出辦法了!!我沒辦法看著我爸爸四十幾了還要被冤枉而坐牢,我們家原本就是依賴爸爸經營中古機車買賣和修理機車來維持生活!!現在我們的支柱倒了!我們的家將面臨破碎!!請大家幫幫我!!我只希望能申請到車禍鑑定的認可!!因為我爸爸真的沒撞到人!!我敢用我的性命做擔保!!做了車禍鑑定一定能還我爸一個清白!!法官不願意讓我們做!!還有沒有其它的辦法能申請!!情各位大大幫幫我!!救救我的家!!救救我爸爸!!
已更新項目:
附注補充:
我們一直有提出車禍鑑定的要求!!但法官卻說我們沒資格提出申請!!法官說提出車禍鑑定是他的權利!!他認為我爸有罪就是有罪!!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途徑能申請車禍鑑定???
請各位幫幫忙!!!迫在眉梢ㄌ!!!拜託大家!!!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當然有想過~~~但律師建議我們等這件官司告一段落再告!!我會去試所有的辦法!但還是希望各位如果還有其他的辦法能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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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幫我找找看還有沒有其他的途徑能申請車禍鑑定!!!!!找市長有用嗎???
All Comments
By David
at 2006-09-27T19:50
at 2006-09-27T19:50
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三條中有規定下列事項不予受理鑑定案件:
一 鑑定案件進入司 (軍) 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
二 當事人申請或警 (憲) 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其實在車禍事件經警察機關處理成案後,你們就可以提出行車事故鑑定申請,只是需在6個月內提出,且除非法院要求,已進入法律訴訟的案件也不予鑑定。(既然沒有經過事故鑑定又怎能定你父親罪呢?)
在車禍當時,你的父親是否有不在場的證明,這是對你父親有利的證據,當然即使你的父親在車禍當時是在場或是行經該路段,亦無法認定你的父親就是肇事者,要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將人定罪,現在看起來似乎是證據不足,單憑證人及原告之詞是不夠的。
若你的父親是無辜的,那原告及證人可能會涉及刑法第168的偽證罪、第169條的誣告罪,此兩罪,依規定,要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警察及法官也可能涉及瀆職罪。
如果是我遇到同樣的事,我一定會提出誣告罪及瀆職罪的告訴。
我並不是學法律的,建議你尋求以下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如果經濟上有困難,他們也可以義務幫忙你們的。
祝福你和你的父親。加油喔。
法律扶助基金會 雲林分會↓
http://www.laf.org.tw/tw/taiwan_map/yunlin.php
雲林縣境內法律資源介紹
雲林地方法院法律服務中心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電話:(05)6336511 轉173或273
雲林律師公會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電話:(05)6326840
雲林縣政府縣政聯合服務中心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
電話:(05)5329504
服務時間:星期一或星期四 上午9~11點
各項民、刑事法律疑難問題
提供法律諮詢
法律常識講述
縣政府辦理法律扶助業務
縣府聘請律師,當您法律顧問免費提供服務,敬請廣為利用。
2006-09-24 15:06:12 補充:
鑑定須在事故發生起6個月提出申請,這是可以自費申請的,委他他人、郵寄申請都可以,可是在進入訴訟後,就需由法院囑託車鑑會,進行肇事責任之鑑定。找民代或媒體也是一個管道,但我還是建議你先尋求法律專家的協助。ps.既然你父親是被冤枉的,你沒想過反告他們嗎?
By Tom
at 2006-09-25T11:15
at 2006-09-25T11:15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k
By Hazel
at 2006-09-24T02:49
at 2006-09-24T02:49
因為事隔這麼久
而且沒有任何的現場紀錄
沒有提出有利的證人或證據
要怎麼判
真的事由法官的自由心證來作判定
我想你可以上網找一些有關於車禍的判例
並要求上訴
我想最簡單的事
對方要求賠償的金額是超過你的想像
所以你們不願意理他
造成對方不願意和解
因為對方要的事錢
我的客戶也有遇到這樣的案例
這樣看來沒有任何的紀錄及證據
對你的父親真的很不利
希望你的父親可以順利平安
By Faithe
at 2006-09-28T14:46
at 2006-09-28T14:46
2006-10-03 03:09:50 補充:
不知妳有請律師嗎?他的答辯?案發的時間點妳父親有剛好行經那地方嗎?照片有留存嗎?(雙方)
By Connor
at 2006-09-28T23:14
at 2006-09-28T23:14
有時找律師只是拖時間和浪費金錢而已...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就是台灣的司法
By Sierra Rose
at 2006-09-26T09:05
at 2006-09-26T09:05
By Christine
at 2006-09-26T17:06
at 2006-09-26T17:06
因為你父親唯一被定罪就是證人
先查明證人之動機
若證人證詞無法採信
才能推翻一切
另外你父親若無前科
可以請求輕判
且又要負擔子女家計等由
不至於判到一年四月
你應注意此案被害人並非重傷害或致死
所以不要無謂鑽研法官及檢察官見解
首先輕判罰金才是最基本要做的
而不是眼睜睜看父親入獄
此最不至於入獄阿
所以應該換一個角度去想
先爭取輕判為宜
By Ivy
at 2006-09-25T23:25
at 2006-09-25T23:25
By Jacob
at 2006-09-27T08:36
at 2006-09-27T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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