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惡鄰居干擾 - 汽車
By Zenobia
at 2013-06-25T00:00
我們家隔壁最近搬來了惡鄰居他們現在在做吃的生意擺在門口還放桌子椅子供客就那麼一張桌但完全沒有客人都是他們自己人來光顧可是他們嚴重打擾我們的生活每天我們出門上班下班他們就一直看看到你離開買東西就一直盯著妳的東西看又用越南話講一些我們聽不懂的話感覺很厭惡又很噁心然後一直看我們家裡面真的很不舒服甚至我們家的信件有些都沒收到..也開始懷疑他們是否有偷取還有他們把汽機車都停在我們家路口白線內甚至檔了我們出入有告知他們,卻愛理不理的就移後退一半放了禁止停車牌,之後就都停一半..我們也不能請拖吊真的很討厭..講話又大聲又嘻嘻哈哈講一堆越南話又有一堆台客吵死了真的是一點禮貌都沒有但他們都晚上大約10點前就收了又不能投訴請問還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制止他們的惡行嗎像他們這樣沒有店名可以讓他們不要賣嗎甚至檢舉他們?他們是用租的住這裡?可是又沒有屋主的電話..真的很討厭他們全家都快煩死了...跪求..........
聽您這樣敘述應該是屬於非集合式住宅(社區、公寓)若換成是我我先向縣市政府舉報(查詢)懷疑他非法營業若真的成功再向稅務單位反映他逃漏稅另向建管、工務單位舉報非法使用(營業)建物若是集合式住宅再舉報他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險等(我猜沒有依法申請營利者,應該不會去投保)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行為人在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兩旁,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事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致發生交通事故者,加倍處罰。向警察單位檢舉佔用“通道”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等相關規定處理以上僅供參考...
如果住的是社區可以請管理委員會出面調解如果是私人住宅可以請警察或環保處出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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