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六號車禍後續 - 避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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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gwg (~Dear Deer~ﰩ》之銘言:
: 不知道Kevin網友有沒有碰過一些讓人火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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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廠Impreza乖乖的在限速內開車,結果遇到臨檢就被攔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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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開引擎蓋開18條,改裝渦輪,改裝避震器,改裝排氣管,改裝尾翼,改裝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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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警察講這些都是原廠配備卻換來一句 : "我不管那麼多,不滿意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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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這個申訴要花車主多少時間跟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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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可以合法買賣的東西,卻不能使用,這也是法令奇怪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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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在法令來說(貼一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
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第 17 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第 18 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
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
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
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其實只要你近期驗車有過,他是不能開罰單的,

碰到這種警察也只能去申訴他,是申訴他喔,

不是只申訴那張罰單,也要去主管的督察處申訴那位警察亂開罰單,

不管申訴成不成功,他都有寫不完的報告,

警察有他的辦法總之人民也有人民的辦法,法治社會雖然

浪費大家時間(誤),但是歷史證明這是目前最有效的

政治體制,有管道就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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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09-06-05
哪裡有寫 近期驗過條伯不能開單啊? @@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06-08
驗車會過就沒有違反這幾條,這幾條是有變更又沒驗車的
開單必須要開驗車不會過的部分...
Noah avatarNoah2009-06-09
例如HID打鳥之類的...
Kumar avatarKumar2009-06-11
我怎麼覺得 ... 這講法好像哪怪怪的?
Harry avatarHarry2009-06-14
哪裡怪? 警察抓的就是驗車不過的地方,網路上就有去申
David avatarDavid2009-06-17
訴成功的案子,驗車會過警察還抓那豈不是一國兩制?
Candice avatarCandice2009-06-20
喔,剛剛會意過來,我說的是監理所的驗車,不是黃牛那種
Hardy avatarHardy2009-06-22
近期是多久,你驗完車在出來改的也大有人在
Kumar avatarKumar2009-06-27
驗完再改那當然被抓活該....
Ina avatarIna2009-07-02
我是說上篇原po說都是原廠,驗車一定會過,警察亂開...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09-07-02
原廠賣的東西不一定就會過喔...
之前原廠賣我白光燈,我拿收據給驗車的看還不是沒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