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無號誌路口等待右轉進入車道,被機車撞上 - 汽車
By Yuri
at 2009-11-16T00:00
請問我的車子開到無號誌路口等待右轉進入車道時一台機車以急快的速度突然撞上我的前座乘客座側的車門當下我有報警有做筆錄也有詢問他是否要送醫〈對方拒絕〉對方堅持是我撞他的〈我是不太懂我的車子是要如何行進才能以右前方車門撞人〉而且還堅持他是從對向車道很守法的左轉,卻被我撞上在當下我有跟他表示我的理賠問題會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是那家說30分鐘一定會到事故現場的那ㄧ家事實證明27分鐘後才派一台拖吊車到現場,而且車上只有司機,並無保險員〉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他知道我有保全險的關係他居然跟我獅子大開口要了醫療費+美容費+事後可能有的復健費+因傷不能去工作的薪資=12萬還要求我們要先去付他的機車修理費8000元因為說什麼他家沒錢沒這台機車就無法工作之類的我們當下新染就去先幫他付了機車修理費〈他的機車是三陽DIO,近10年前的車款〉我想如果他真的傷得這麼重道義上應該去看他〈事發一週間我們就提出去探望他的要求,被拒絕〉事發3週後我想應該消腫的差不多了又聯絡說要去看他沒想到他居然說他在外地度周末不方便後來我的保險公司陸陸續續有聯絡他可惜失聯了將近3個月然後他才告知我們他到外地讀書了事發至今再5天就滿六個月了他上星期突然提出要理賠否則就要告我過失傷害請問我如果不願意接受他要求的金額我有可能會被判比12萬更高的賠償金嗎?...Showmore
光就機車來看不是要2段式左轉嗎??這點機車就錯在先了.又從你描述的路行來看...他在怎麼走還是不會撞到你的右前門..除非岔路是"\"..或者/的岔路是在"I"的左側..如果你停等的地方是網狀線...就是你的責任...如果沒有..就是機車的責任..而民事上...大小車車禍...大車都要負點民事賠償...我個人覺得...如果小差撞就私下和解....如果有受傷以上的情勢...叫警察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必竟有第3公證...自己比較不會吃虧...2009-11-2300:44:11補充:補充一下:除非岔路是\..或者/的岔路是在I的左側.....Showmore
路權歸屬才是點所在,不是被撞的一定會贏。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應屬典型的[右轉彎車ˋ未注意右後方來車]之事故無誤。你應負起本案肇事之主因,應已無庸置疑!本案的確是對方撞你沒錯ˋ你是被撞的也完全正確,但你還是輸在[路權歸屬]。不管保險公司說什麼,都不能算數!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本案至少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而你恐怕只有挨打的份!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三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當然"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依肇事比率分攤]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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