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底我家老公開車在士林職訓中心門口與一騎機車的大學生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我老公是從職訓中心園區慢速開往校門口,出校門口時有停下並打左方向燈後滑行路面左轉,機車從左方直行衝過來,我老公在一轉出去看到他時就馬上踩煞車,從行車紀錄影片看對方車速很快根本來不及煞車,他至少在距離我老公車前5輛車的距離就可以看到我們了,但他到2輛車的距離才有煞車的動作,他是自己先滑倒後機車滑行撞上我車右前保險桿,鼻子骨折之類的還有手挫傷.目前交通大隊初判表認為是我們起駛前沒有讓行駛中車輛先行致人受傷,我們認為我們按照正常程序停車查看打方向燈後慢速出道路,並沒有不讓,明明是對方車速太快又沒注意車前狀況才導致事故發生,去交通裁決所想要申請車禍鑑定,服務員告訴我們對方是直行車有絕對路權,認為今天我們是轉彎車嚴重侵害對方路權,而且只有對方有受傷,他認為我們鑑定大概也不會改變我們是主要肇事原因,但是真的很不公平阿,明明對方也有過失,但是對方一張罰單都沒有,現在變成我們要負100%的責任,對方一直在說要告我們刑事過失傷害,還有要求民事賠償30萬.有去諮詢過律師他也認為我們要把主要肇事責任歸於對方在絕對路權制下是不太可能的,認為我們還是想辦法跟對方和解比較重要,但對方咬緊我們有全責一直想要對我們獅子大開口,這個故事是告訴我們以後只要直行就可以肆無忌憚橫衝直撞嗎?反正有絕對路權的最大....有沒有專業的人可以告訴我該怎麼辦阿?申請鑑定3000元也不是小錢,如果警察+交通大隊+律師+我方保險員都認為我們一定會輸的情況下,我還要去申請嗎?刑事過失傷害也無法避免是嗎?是他自己煞不住滑下去的耶,那以後我騎車直行遇到有車子轉出來我就自己滑下去即使是擦傷黑青我就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要求民事賠償囉?難怪現在假車禍假事故越來越多,絕對路權制不是完全沒有存在意義,但像在我們的案例是不是會顯得太過不公平了?!有人說台北市是採絕對路權制意思是說我們只能自認倒楣賠錢被告就是了......以後到底要怎麼轉出那個路口才是對的我都不懂了,有沒有停.打燈根本就不重要反正都是死路一條,是不是那邊應該禁止轉出,那既然那邊設計不良是否可以申請國賠?那邊連個"慢"的標誌都沒有了,更何況凸透鏡更沒有了..氣憤難免,還是要冷靜去面對之後和解被坑的局面,對方受傷我們也很同情他,但要求賠償時家長完全無視自己孩子的錯誤將責任全部壓在我們身上是否應該?
在絕對路權制下,直行機車巷內超速無罪?!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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