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絕對路權制下,直行機車巷內超速無罪?! - 汽車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2-12-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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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底我家老公開車在士林職訓中心門口與一騎機車的大學生發生交通事故.當時我老公是從職訓中心園區慢速開往校門口,出校門口時有停下並打左方向燈後滑行路面左轉,機車從左方直行衝過來,我老公在一轉出去看到他時就馬上踩煞車,從行車紀錄影片看對方車速很快根本來不及煞車,他至少在距離我老公車前5輛車的距離就可以看到我們了,但他到2輛車的距離才有煞車的動作,他是自己先滑倒後機車滑行撞上我車右前保險桿,鼻子骨折之類的還有手挫傷.目前交通大隊初判表認為是我們起駛前沒有讓行駛中車輛先行致人受傷,我們認為我們按照正常程序停車查看打方向燈後慢速出道路,並沒有不讓,明明是對方車速太快又沒注意車前狀況才導致事故發生,去交通裁決所想要申請車禍鑑定,服務員告訴我們對方是直行車有絕對路權,認為今天我們是轉彎車嚴重侵害對方路權,而且只有對方有受傷,他認為我們鑑定大概也不會改變我們是主要肇事原因,但是真的很不公平阿,明明對方也有過失,但是對方一張罰單都沒有,現在變成我們要負100%的責任,對方一直在說要告我們刑事過失傷害,還有要求民事賠償30萬.有去諮詢過律師他也認為我們要把主要肇事責任歸於對方在絕對路權制下是不太可能的,認為我們還是想辦法跟對方和解比較重要,但對方咬緊我們有全責一直想要對我們獅子大開口,這個故事是告訴我們以後只要直行就可以肆無忌憚橫衝直撞嗎?反正有絕對路權的最大....有沒有專業的人可以告訴我該怎麼辦阿?申請鑑定3000元也不是小錢,如果警察+交通大隊+律師+我方保險員都認為我們一定會輸的情況下,我還要去申請嗎?刑事過失傷害也無法避免是嗎?是他自己煞不住滑下去的耶,那以後我騎車直行遇到有車子轉出來我就自己滑下去即使是擦傷黑青我就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要求民事賠償囉?難怪現在假車禍假事故越來越多,絕對路權制不是完全沒有存在意義,但像在我們的案例是不是會顯得太過不公平了?!有人說台北市是採絕對路權制意思是說我們只能自認倒楣賠錢被告就是了......以後到底要怎麼轉出那個路口才是對的我都不懂了,有沒有停.打燈根本就不重要反正都是死路一條,是不是那邊應該禁止轉出,那既然那邊設計不良是否可以申請國賠?那邊連個"慢"的標誌都沒有了,更何況凸透鏡更沒有了..氣憤難免,還是要冷靜去面對之後和解被坑的局面,對方受傷我們也很同情他,但要求賠償時家長完全無視自己孩子的錯誤將責任全部壓在我們身上是否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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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2-12-08T19:32
沒人說對方完全無責任,對方在初判表上應該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態,未注意車前狀態是道安規則裡的用詞,並非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的條文,無法可罰,但不代表沒有責任,在保險公司的研判,轉彎與直行車路權是7:3,也就是對方至少還有三成責任。民事賠償部分,你可以去參考這成數,或加個1成。賠償部分醫療費用強制險20萬以內是實支實付(包含一個月的看護費),20萬以上就要看受傷等級。其他財損,也都是要有憑有據,例如薪資要提薪資證明,修車要提收據或發票....等等。並非對方說多少錢,就給多少錢。對方若有提告,才有可能有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不告不理,所以如果和解了,就沒有過失傷害罪之慮。過失傷害如果判一個月大概是三萬罰金、二個月六萬,依此類推,頂多三個月就算很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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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2-12-09T10:39
昨天才差點出車禍,被要剛起步的白色轎車害死,左轉出來前,不看後方直行車行駛,害我只能走逆向對向車道,結果,逆向車道的,其中有一輛機車速度比較快,才差撞上若車禍,倒楣的變成是我.--可誤的白色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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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yle
at 2012-12-13T06:16
有保險靠保險沒保險自己支付對方避重就輕沒說他超速,你未必有憑證對方親口承認超速,申請鑑定試試看減少自己的責任,可以少賠=====(1)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未讓車主因,違規為輔(2)體傷醫療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傷患的其他保險其他等責任釐清協商和解(3)車損維修零件折舊,工資無折舊=====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交通公路簽名檔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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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2-12-13T21:44
會認為超速是最近我們向處理事故的警員詢問,才得知由煞車痕可推算對方超速,並非我方單向認定,對方是否違規一切交由鑑定,我只是不想因為鑑定讓對方於和解初步就不滿,如大大所說的我現在只剩下"選擇",謝謝大大這麼多一針見血的批判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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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2-12-15T03:43
台北市是絕對路權沒錯出了台北幾乎都是相對路權去鑑定吧花3000元賭7.3分為何不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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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2-12-18T19:20
從行車紀錄影片看對方車速很快根本來不及煞車,  他至少在距離我老公車前5輛車的距離就可以看到我們了,  但他到2輛車的距離才有煞車的動作,  他是自己先滑倒後機車滑行  撞上我車右前保險桿,鼻子骨折之類的還有手挫傷. 目前交通大隊初判表認為是我們起駛前沒有讓行駛中車輛先行致人受傷, 我們認為我們按照正常程序停車查看打方向燈後慢速出道路,並沒有不讓, 明明是對方車速太快又沒注意車前狀況 才導致事故發生,去交通裁決所想要申請車禍鑑定, 服務員告訴我們對方是直行車有絕對路權,唉!這些服務員也太簡略了...科學鑑定都沒說清楚:  『他至少在距離我老公車前5輛車的距離就可以看到我們了,』已經證明了你們沒注意來車,才五個車身距離,你們不應該出頭的。而你們要證明他有超速的事實之鑑定卻沒有去做,勸你先格放後推算吧..2012-12-0813:46:06補充:好激動....2012-12-0817:14:56補充:事不關己,關己則亂,你還是看一下樓下袋大的回答...!光是急不會有小用的!2012-12-1014:32:30補充:你要先拿到"肇責鑑定"!警方會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這個你可以申請,而正式的肇責鑑定,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自行申請須費用3000元)。如你所說,他超速,他未注意前方路況,但是你們是非幹道進入幹道,肇責概估是他3你7,若他超速程度達20公里以上他4你們6 !2012-12-1014:32:56補充:只是你們比較糟糕的是他有受傷,不和解的話,過失傷害罪是避不了的,當今之計,是先表示關心,多到醫院探望幾次,以免落他口舌,再來就是要了解程序,你要先找你的強制險的理賠員,他們會告訴你一些經驗的,也會告訴你保險理賠的範圍,如果你還有加保意外險,那你們的負擔還會再減輕。沒有絕對路權就絕對不需負責的事,就是因為是絕對路權,所以你們的肇責比較重,若非絕對路權,你們的肇責會輕的多!2012-12-1014:56:08補充:和解,就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應是會公正的,就算不做喬,也會有些機會教育的..在還沒上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前,不做任何承諾(學著叫窮吧),不要光說理論法,那只會把案子往法院推,把停損線設好一些,打起官司你起碼多花10萬,把打官司的錢運用在調解的寬容度吧..(萬一調解不成時,官司也會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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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mes
at 2012-12-23T12:39
他自己煞不住滑下去的耶,<<<如果妳們不侵犯他的路權他也不會煞不住滑下去.....依規則你從職訓中心門口出來你要停車是停車不是減速你要先把車停住看左右邊有沒有車有車的話要先禮讓然後你才能起步轉出但是從你的敘述來看並沒有你們第一沒有停車只是減速後就直接轉出第二轉出前沒有確定直行方向沒有車基本上你們要負絕大部分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也許你會說哪有人這樣開車?如果從職訓中心出來的車每一個人都要這樣開那光開出來可能就會塞死2012-12-0709:03:03補充:沒有錯如果每一個人都按照交通規則開高速公路每一台車都跟前方保持至少100公呎轉彎車一定要停在路口讓直行車先走雙簧線絕對不迴轉不左右轉交通一定大打結所以大家都沒保持安全距離也沒保持絕對禮讓想迴轉就迴轉只要沒發生事故就好但是一旦發生事故在肇事責任釐清上就一定要按照規則做以後我騎車直行遇到有車子轉出來我就自己滑下去即使是擦傷黑青我就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要求民事賠償囉?<<你可以嘗試這樣做我決不攔妳別說擦傷黑青腦震盪斷手斷腳絕對可以跟對方要更多你加油努力傷越重賺越多只要你覺得划算我絕對不攔你2012-12-0709:06:24補充:但要求賠償時家長完全無視自己孩子的錯誤將責任全部壓在我們身上是否應該?<<<<<<是應該的因為他們真的沒有錯這個故事是告訴我們以後只要直行就可以肆無忌憚橫衝直撞嗎?反正有絕對路權的最大....<<<也不一定如果對方的距離夠遠足以認定有足夠的時間作反應對方也會有未注意前方車況的過失如果真的掘得對方大開口不合理就花3000元作鑑定完全由法官去作裁決2012-12-0709:11:19補充:但第一時間會拖很長第二刑事部分的過失傷害應該會成立你老公應該會被判刑但刑度不重第三民事賠償就由法官去裁決如果你們真的有停下有注意車況行車紀錄器也有拍到一定距離可以試著向法官陳述看看要注意的重點是真的要有停住的動作不是減速很慢到幾乎停止這部份行車紀錄器一定可以佐證畫面如果真的有暫停住5秒沒有動就可以佐證你們真的有停下真的要打官司也只能盡量補充對你們有利一點的證據至少判輕一點判少一點2012-12-0809:41:36補充:今天造成我們必須轉出路面才能看清來車(因為校門左方有違規停車),那要怎麼算?<<<先撇開責任的認定最白的一句話你還是必須看清楚才能轉出不管你是開車騎車走路你沒看清楚前面可能發生的路況你就行動萬一衝過來的不是機車是砂石車你怎麼辦?等你轉出之後才發現砂石車衝過來你就等死嗎?轉出之後才發現施工或是路基前一天被大水沖掉一個5公尺深的大洞你也衝下去嗎???不管什麼原因導致你沒看清楚就轉出就於是你閉著眼睛開車一樣就算違規停車的車輛也要負責任搞不好你都已經躺在砂石車輪底下了....2012-12-0812:23:33補充:違規車輛擋住視線的確有可能也構成肇事原因也可能要付部分賠償責任但我要跟你說的是當你開車騎車走路行進的時候視線不清甚至視線有死角的時候你應該是停止或是想辦法看清後再行進才是對的而不是說因為視線不清視線不良就想免責這樣的行為有時候比肇事的責任還來得恐怖....至於你所說的制度未改之前第一制度為什麼要改?第二如果制度改成相對路權或是你在相對路權的其他縣市開車當別人因為疏忽侵犯到你的路權來撞到你發生車禍但法院說因為是相對路權所以你也要負責任的時候你又會絕得制度有爭議了又要改制度了2012-12-0812:25:51補充:其實有問題的不是制度而是發生事故時雙方的立場不同如此而已有人說台北市是採絕對路權制意思是說我們只能自認倒楣賠錢被告就是了<你絕對不是因為倒楣所以要被告要賠錢你是因為侵犯到他人路權導致發生車禍所以才要被告賠錢的請不要扭曲事實2012-12-0812:28:15補充:即使證明對方超速+我們停了幾秒又如何?我們轉彎車就是侵犯直行路權,怎麼樣都有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對方頂多是把要求的金額減少而已...<<<你們是左轉彎在視線不清的情形下仍然通過導致侵犯他人路權因而發生車禍過失本來就相當明確那證明你們的確遵守部分道路規則而證明對方也的確有違規事實的話並非沒有意義本來就是要釐清事實責任對錯的....2012-12-0815:17:23補充:現在麻煩的是警察單位初步研判表"只"認為我們有肇責<從你的敘述來看如果你們無法(事實上很可能也是無法)證明他的確超速那的確是只有你們有肇責但對方就是不理智的說出很多無法估量的賠償項目<<很明顯你們跟對方在和解上無共識只是想找出後續程序上我們應該怎麼做?<<<既然無法達成和解惟有肇事鑑定跟訴訟而已2012-12-0815:22:08補充:勢必走入訴訟,對雙方都不利<<由公正的法官依現行法律跟實際情形依法作裁決讓有過失的一方受合理的處分跟賠償讓另一方得到適當的補償這是對雙方都有保障的作法不見得是對你們不利喔好比說他們開口30萬如果法官裁決後只同意20萬那就是對你們有利對他們不利結果對你們也不見得是不利至少你們只需要付出法官仲裁後合理的代價其實你的心裡想什麼我知道我處理過太多意外事故了你心裡都知道該怎麼做但是不管你選擇怎麼做你都絕得不划算對你們來說都是損失2012-12-0815:29:05補充:能和解就和解(賠償價錢壓越低越好)不能和解就算你們不想上法院對方也一定會要你們上法院但是上法院過失傷害勢必成立你們又不願意但是不想被告上法院又不想賠那麼多錢沒有那麼便宜的事所以你才會氣憤連連抱怨很多不公平但是抱怨還是氣憤都無濟於事事情已經發生對你們來說損失也勢必會發生程序就是要麻就想辦法壓低和解金要麻就上法院你們後續就是只能這樣做而已不想賠那麼多錢就先鑑定讓對方提告等真的進入司法程序後對方發現你們不怕被告也意識到自己提出的要求或許不被民事法官接受或許就會願意降低和解金2012-12-0815:34:11補充:如果訴訟之後對方發現結果對自己也不見得有利可能你們還有機會達成和解這就是你們最好的機會了(我有看過上法院前開口50萬開庭後改口只要5萬)訴訟過程中法院的見解偏向他們你們看苗頭不對不和解要付出的代價更大的話那也只好讓步了其實跟你認知上的後續處理方式我相信相差也不甚遠我只能說你也只能做選擇而已2012-12-0815:38:33補充:最後補充修正你的一點會說到絕對路權問題就在於此,在絕對路權下幾乎不理會次因,對方抓準這點民事上獅子大開口,刑事上揚言要告過失傷害,若在相對路權下我們可以舉出對方亦有過失成分,在進行和解時可因此稍緩對方氣燄,<<<<以你目前的狀況根本無法具體舉證對方有超速或是法定不當駕駛行為所以不管是絕對路權制還是相對路權制初步認定你都是百分百肇事主因即使是在相對路權制也因為你是百分百肇因當然也就不存在次因的問題<<<簡單說你這段話根本沒有意義........
Ida avatar
By Ida
at 2012-12-26T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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