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停車位被縮減 - 休旅車
By Megan
at 2009-06-08T00:00
我的大樓停車位.(其產權是地下層面積持分多少),位於車道轉彎處很明顯車位長度小比後面和旁邊的車位長度少20公分以上.地上停車格長度也很明顯有被塗改過的痕跡.目前我的車只要停入,都會跟後面車子很近,很怕會A到.也無法像其他車位,再停放一部機車.更別提將來換成休旅車或買賣時會造成價錢不好.1)管委會有權利,因為行車安全直接只縮減我的車位長度嗎?(至少應該要和後面車主同時縮減10公分,而不是單方面縮減我的車位20公分)2)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恢復我的車位大小....Showmore
社區車位的處理方法,才不是樓上網友所說的那樣。建議版主~宜到地政調閱相同坪數鄰居資料(ㄧ份二十元),對照他們同樣大小持分的車位是否與您相似??如是,則罷!如否,則:自己買漆將車位格線復原,然後,拍照、檢具地籍謄本和權狀影本,附在存證信函,告訴委員會:車位格線遭不明人士毀損並侵害個人權益,請委員會協助緝兇並作好安全監控管制!!...等他們回應!如果對方不作聲便罷!!如果對方有:質問或擅自劃線或發表對你不利或足以讓你心生恐懼之言行...就把握機會、蒐證提告!這叫重建現場~要像兔子講的...等到死,這線也不會自己長出來!!2009-06-0913:56:38補充:兔子既知文件可能移失...而且,明確的說:分管協議並非每個案件都會發生!(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社區沒這東東),如何證明版主的權益受侵犯?再者,社區車位異動,主要依據是源自於~建商對於停車場調整規劃後、第一次呈報組織核備所標示及註記的基地範圍與約訂專用共用標的!沒弄清楚法定規則重點,如何討公道?無論其異動規則如何,就算是胡扯的兔子~也不得不承認當事人之權利是存在的!要如何討回公道?2009-06-0913:56:57補充:講什麼建築技術規則、分管協議......聽起來煞有其事;但,搞實務工作的.....一聽即知胡捨瞎掰!自己的權益要靠自己爭取~戰場要拉到自己的戰場來...跑到對手的戰場想打勝仗?太難了!(再簡單的說好了:舉證~要叫對方,不要版主來證明!)因為搞不好,不但公道討不回來,還得被醜化為社區惡鄰!版主要聽兔子亂扯....準無好下場!2009-06-1019:55:56補充:兔子:規約就是規約;辦法就是辦法!實際上,社區所稱的分管協議是針對不同標的或物件的一種約定!許多搞不清楚狀況的,以訛傳訛、混在一起變成錯誤的說法(連許多單位也著扯),就如同法定的公共基金在一般通俗的分辨當中…已經是重大修繕準備金並將管理費區隔出來一般!麻煩不要盲從!車位的異動~是在建商交屋時,依據管理委員會或客戶反映及需要進行調整!並在第一次報備時提出的建物範圍說明(因為首次報備後要變更複雜、困難)!所以,每件案子都知道~需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先做好調整規劃、再進行報備!這件事~與法院、立法院不是ctt開的一樣:簡單、淺顯!2009-06-1019:56:19補充:社區車位一旦調整或縮減完成,除非條件利益交換;沒有人會接受使用後的變更決定!而且使用權的變更~不是你情我願、說說就算!現實上,有誰會簽下所有權自願縮減20公分的同意書?又有誰因為(車位縮減20公分)到法院、到工務局依法處理?說笨,又不高興~ctt所說的舉證是先自行復原車位後、對方有意見叫他們去告!法院自然教他們舉證!不是這種方式的話,誰會理你要求?版主為甚麼要當原告、舉證?依照ctt的建議:對方即成原告、負舉證責任,看不懂嗎?2009-06-1019:57:31補充:ctt請版主確認權狀與地籍資料,一旦確認權利範圍,即無侵權問題!管他三七二十一,先復原再說!委員會干預?即違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方說版主車位格線自行多劃20公分?叫他們提出證據出來!提不出來?還有誣告可用!要講愚蠢的話~兔子的確是實務到不行!2009-06-1020:00:32補充:再講一次~所有權的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甚麼同意書、切結書、生死狀....通通沒用!!2009-06-1100:41:12補充:地下室使用別通常是以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使用標示,其持分幾乎都是千分之幾or百分之幾表示!!也就是說共同持分的意思!!版主要打勝仗~只能引用權利範圍公平法則!這也是建議版主調出相同地籍圖對照出相同權利依據的原因!這兔子還叫版主先能夠確認自己車位會少20公分的"規格"??還說最重要?兔子啊:到哪裡確認??用衛星定位嗎?還是到廟裡問?外行到天上去了!!2009-06-1100:41:30補充:講分管協議也好,講規約也罷~世界上沒有任何規約或什麼分管東東會標示出幾千分之一的權利(版主的車位)是如何縮減20公分的(況且無效)!再再再說一次:一旦縮減而版主必須投降~旨有當他的共同持分比例變更!誰會為20公分變動權狀?而這二十公分要如何分配其他共同持分的所有權人?所有權採登記主義!我說土洞給妳~就是妳的嗎?真是傻兔子!2009-06-1100:52:51補充:另外,樓下的網友說的同意書或版主說的裁定書...只有應用在違法違規使用部分!跟版主應有的所有權利範圍之出讓或失滅~完全無關!也就是:版主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排除他人干涉!要當好鄰居?把線劃出來...停進去一點就是了!2009-06-1100:54:49補充:版主:你家的財產...幹嘛拿出來跟大家討論?2009-06-1112:44:51補充:約定專用~適用第四條規定...排除他人干涉!!麻煩請兔子閉嘴!!兔子自己都承認跑去翻第15條的答案是:不能違法使用....這跟你一開始說的分管協議,毫無關係!就像ctt說你可以繼續住在土洞裡;但,這個土洞是違法的或違反公眾利益的....你的什麼鬼協議~有啥屁用!還是麻煩閉嘴!2009-06-1113:06:06補充:版主的問題內情十分嚴重~其他網友搞不清楚,已無法正確答覆;尤其這->^^傻兔子胡說八道的蠢樣,讓人左顧右盼(不想看)!請版主及早結束此題~兔子的後事(指回答後之事)可繼續至ctt部落格問問!2009-06-1217:39:51補充:麻煩注意一下!!什麼分管、約定、規約、辦法、同意書….通通與這題無關!!而且,這題沒什麼專有與專用的區別問題:只要符於版主的權利~即可依法排除他人干涉或侵害!還是強調:有關約定專用的部分~在建商第一次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時,即須明確標示說明!法令所規範的互動關係,亦源自於此!話說~既然版主已確認個人合法權利範圍,接下來,竣工圖之運用重點在於:確認版主車位使用是否符於原始規劃設計?2009-06-1217:40:04補充:如對照位置~版主停的地方根本是個"通道":管理委員會基於善良管理與責任之立場,是有權檢舉並塗銷車位的;但,僅止於此(塗銷復原),不能針對共有部分(不屬專有專用當然屬共有)擅自處分(當成車位作任何處置),否則委員會就是親權、就是不當得利!此時,版主只能回頭找賣主討回欺騙的購置車位費用!(建商是否超賣或超劃車位,那是賣主被騙的事與你無關)如竣工圖標示為車格.....后...后...就如同ctt之前所說的:請到油漆行買白漆先給他用力的劃足短少的20公分!誰講什麼都不用理它!2009-06-1310:11:48補充:隨便抓個二條出來唬爛2009-06-1323:25:04補充:(進廣告)好個劉兆玄~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13/1/......Showmore
版主~您大樓停車位是在地下層,權狀面積10坪是指共同持分的面積,不是您的車位面積(一般車位標準面積為4.5坪)。大廈地下空間是「共有部分」,共有人(區分所有權人)與建商於當時房屋買賣契約書(分管契約)所定的車位(被分配到位於車道轉彎處),屬於版主「約定專用部分」,版主可要求管委會出示規約附圖:地下層「約定專用部分」=停車位平面圖(第一次組織核備時要有標示約訂專用部分的圖說)比對您現在車位格比例或對照隔鄰車位大小。版主是好幾任後的屋主,相信當時停車格長度被縮短塗改時,那時候的屋主一定知曉與同意(可能車小沒礙到停車或不在意維護自己權益)。當時的管委會是有其它車主來反應過彎行車安全等問題才去塗改。所以管委會去塗改縮減單一車位格,只徵得使用人同意就去做了。像這種小事是不會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來決議。但條例第33條第3款明訂:約定專用部分要變更時先要經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版主請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約定專用部分」被變更之「書面證明」依據(如會議紀錄或當時那一位屋主具結簽章同意書)~~管委會如提不出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管委會以當時限縮車位是基於公共安全為理由時,版主可依條例第33條第3款後段: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也就是管委會沒有經法院判決確立是沒有權力以公共安全理由去隨意變更損害約定專用權人之權益。所以版主應請求管委會回復原狀(原始車位大小)之。主張維護權益不容些許被剝奪~可寄存證信函聲明侵權行為。現況要求誠如版主所言:管委會應主動協調後面車主同時縮減10公分才是!!暫退讓一些為社區合諧方便大家~2009-06-1012:20:54補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室內停車位=標準長6公尺寬2.5公尺(允許長寬可各縮減25公分)。長度460公分最低限.可由管委會協調後面車主停車時儘量往前停~若管委會可以提出"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過去某任屋主的同意書.依法繼受人是要承認要概括承受的~~2009-06-1014:18:42補充:首先:他們必須依條例第33條第3款明文規定:要有過去某任屋主的同意書。第二:開過變動它人約定專用部份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纪錄。若缺過去某任屋主的同意,您就可以主張恢復車位.另外,他們可以拿過去某任屋主的同意書,現在再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您就沒辦法了~成敗重點在>>有沒有過去某任屋主的同意書了。2009-06-1217:00:14補充:版主要先確定你的車位是"產權使用''=獎勵停車位或"分管使用''=約定專用停車位。就版主有提到共同持分,應該屬約定專用~是指基地土地為屋主大家所共有,每人持分比例佔多少,不表示你車位那塊地是你"專有"標的,它是共有部分後經共有人合意劃出多個車位來約定幾號車位是屬某某人的"專用"車位~法律明文規定地下室法定停車空間或法定防空避難室不能協議或約定為"單獨所有"。先弄清楚"專有"與"專用"在引用條例時才不會弄錯~!...Showmore
社區車位的處理方法,才不是樓上網友所說的那樣。社區車位的「實際使用」,要視共有人間(或建商)的分管協議來決定,不是單靠權狀上的持分記錄。所以用權狀持分比來爭論車位的使用,不但是門外漢的作法,同時在可能的訴訟上必輸。在社區裡,也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諸款項)。所以版主問到管委會有沒有權利?那就要看有沒有相關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支持?同時因為社區車位的變動,不是管委會的職權。所以這類未獲授權的管委會決議,自始無效。簡言之!管委會願意回復原狀,是一切皆大歡喜;但是管委會固執又讓版主有感權益受損時,因為這涉及「私權」,找主管機關是沒有用的,而是要「告」它^^2009-06-0901:55:43補充:所以很多人都不買「二手屋」,因為很多文件都會散佚!搞到最後,很多社區專用車位變成大家共用,甚至是管委會的^^但是也不是大家同意說縮減我的車位就縮減那麼簡單,因為這還涉及到侵權等等的法律關係^^2009-06-0910:53:12補充:當然有可能!同時大家的權狀都長的一樣。但是車位並不是全部都相同大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所以有些門外漢鼓吹版主去對照鄰居資料,基本上那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不代表鄰居的是標準車位(2.5*6公尺),版主就可以主張是標準車位。簡言之!車位權狀只是表示總共有幾個車位,並且對幾個車位擁有權利。但是這些的車位實際位置?大小?要視分管協議來決定。2009-06-1010:27:27補充:有關「....分管協議並非每個案件都會發生!(事實上,絕大多數的社區沒這東東....」答:你錯了,大師!分管協議一定會有。只是你不懂,所以你不會知道你手上拿的,就是分管協議^^換言之!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分管協議的一種。甚至建商與個別住戶所簽定的買賣契約,也可以被視為與全體共有人間的分管協議。至大師所提及的「再者,社區車位異動,主要依據是源自於~....沒弄清楚法定規則重點」答:鬼扯!立法院、法院是你家在開的嗎?你的主張是根據那條法律?2009-06-1010:58:11補充:有關「請問,若管委會可以提出"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答:管委會還是要提出分管協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雖然樓下網友提及諸如「條例第33條第3款明訂....」諸語,但是那個是指要進行變動它人約定專用部份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前,要先經過它人的同意或法院裁定,否則不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再怎麼決議都是無效。2009-06-1011:00:03補充:有關「我要如何主張要他恢復格線?」最主要的問題,版主還是要先能夠確認自己車位的規格與位置,才是最重要的事。因為行政資源掌握管委會手上,當它想莫名奇妙的塗掉版主的車位時,你跟它講舉證的問題?我說它會連甩都不甩你。甚至在可能的訴訟上也不需要先舉證,因為住戶將是原告,原告要先對所說的一切舉證(例如車位的所有、規格、位置等等)。夠實務了吧!大師^^2009-06-1110:42:52補充:有關「問各笨問題....」答:這個問題真的是很笨^^就個案而言,變動約定專用需要該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那麼「現在」變動,誰是「現在」的區分所有權人?還需要再說下去嗎?再者是樓下大師的部份,首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是在講「專有部份」,但是大部份的社區停車位,都是「約定專用部份」。也就是除非版主的車位是專有部份,否則大師是錯用法條;其次同條例第15條,簡單來說住戶要依法律與規約使用建物而己。這都可能拿出來掰幾句^^簡單來說,大師別一氣急攻心,就隨便抓個二條出來唬爛嘛^^2009-06-1300:07:59補充:夏蟲不可語冰、曲士不可語道(莊子秋水篇)...Showmore
你的所有權狀上應有共同持分的土地面積,然後你的持分是幾分之幾的數據,你可以將這份數據換算成實際坪數,然後去丈量你的停車位的範圍,若結果果然被管委會無理無權的限縮,就以此份自行丈量的結果來向管委會要求回復。倘若管委會不服,請他們去尋找公正之第三人來丈量,並將結果公佈,若有其他原因,也請管委會書面告知;倘若確有不合法限縮他人土地之侵權行為,而管委會仍不改善回復,就可以報請縣政府主管機關申訴、並強制管委會回復。...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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