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官司訴請離婚和爭取女兒監護權 - 汽車
By Aaliyah
at 2010-12-07T00:00
at 2010-12-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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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娶的老婆是大陸籍配偶 ,98年7月11日入境 ,99年9月13日產下一女,於99年9月25日凌晨丟下剛出生不久的女兒因故離家 (她母親也改嫁到中壢龍岡)去她母親那兒 ,9月26日清晨打電話給我說要帶女兒一起去中壢,我心想她心情不好 讓女兒陪陪她,於是就帶女兒去住家附近汽車旅館給她,誰知道一去毫無訊息!10月6日我通報失蹤協尋 才有下落,於是我說10月17日要去接他們回來 誰知道去到中壢他不肯回家,說要讓女兒給我帶回去,可是當時我獨自開車 又沒有兒童安全座椅,基於小孩安全考量,所以我改口說如你心情不好多住幾天沒關係!所以讓女兒留在她身邊 ,誰知道我11月6日跟她聯絡 說 11月7日星期日我要去接他們回家(高雄),他要我不用去說小孩不會給我他也不會回家!但是11月7日我仍然去中壢她已經搬離他繼父的家竟然也不出面,直到我通報當地派出所員警來他繼父家...她人才出面,但是仍堅持不讓我帶小孩回去也不讓我看小孩,更早在99年8月2日 她對我家暴把我打傷了,我有去驗傷 ...但是我沒有馬上提出告訴!直到11月8日我才提出告訴,但是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請問!!這樣的情形下 我該如何爭取女兒監護權 還有順利訴請離婚!如有熟悉法律的朋友麻煩告知我程序,因為目前我負擔不起律師費用,謝謝!拜託 !我從10月17日到現在都沒有看過女兒 我很想念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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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0-12-11T07:31
at 2010-12-11T07:31
一.離婚
離婚有兩種,就是協議離婚及法院裁判離婚
只要你不簽字,對方就無法協議離婚
那她就只剩法院裁判離婚一途
法院判定離婚有二條重要的民法規定
(一).十大離婚要件.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二).婚姻難以維持
民法1052-2條規定,「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 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
建議:
1.寫存證信函,寄到她繼父那邊或她目前所居住住,內容為請她限期XX天內回來履行同居義務.
2.XX天到期後,就可以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成功機率很高.
二.遣返.
若你老婆未取得台灣身份證,離婚後需回中國大陸去,超時未出境會被強制遣返.
三.監護權
以雙方協議為主,若協議不成,法院判定原則為
民法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因妳老婆有可能會被遣返,所以小孩監護權應會判給你
沒監護權的一方擁有探視權.
四.自行偵查
老婆不可能無故不回家,只是你不知原因而已.
她離家後誰養她?住那裡?開銷誰付?誰會願意長期免費供吃供住?
有空時可自行偵查,應該可查到一些原因及真相.或者....
五.扶養費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所以離婚後,不管小孩監護權歸誰,夫妻雙方仍必須負擔兩個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一直到成年為止.
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扶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沒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子女的撫養費的具體數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
無法順利完成協商.依根據《婚姻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子女撫養費第七條規定處理
所以不論監護權歸誰,請你與你老婆都要負擔扶養之責任.
六.免費法律諮詢
高雄地區的免費法律諮詢較少1.高雄市
時間:週一到週五
上午8時現場預約,9時~12時諮詢服務
下午1時30分現場預約,2時~5時諮詢服務
上下午各受理人數12人
地點:高雄市市府1樓大門右轉,聯合服務中心 服務電話:07-3360521
2.高雄縣
高雄縣政府.週一至週五下午2:00-5:00
(07)747-7611轉1049 ~1051 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32號高雄縣政府縣長服務中心
岡山鎮公所.每週五下午2:00-5:00
(07)6214193-5高雄縣岡山鎮山里岡山路343號
鳳山市 每週一上午9:00-12:00. 週三下午2:00-5:00(07)710-7406
鳳山市曹公路23號鳳山市公所市民服務中心
鳳山市 每週五下午2:00-5:00 (07)713-7719
鳳山市五甲二路472號6樓鳳山市公所五甲服務中心
大寮鄉公所 第一、三、五週週六上午9:00-11:00 (07)781-3041轉14或15
高雄縣大寮鄉鳳林三路492號大寮鄉公所1樓簡報室
路竹鄉公所 每週五下午2:00-5:00 (07)696-0816.(07)697-9200
路竹鄉國昌路76號
林園鄉公所 週一上午9:00-11:00 (07)641-2511轉45
林園鄉林園北路179號
旗山鎮公所 每週五下午2:00-5:00 (07)641-2511
旗山旗延平一路499號
大樹鄉公所 週三上午9:00-11:00 (07)651-2003轉29
大樹鄉中興北路120號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圖片參考:http://img690.imageshack.us/img690/8426/mark04.png
By And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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