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法律專業人士解答~車子被扣押 -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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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3個月因為重利罪警察到家裏面來查獲之時也順便把家裡一台進口車...扣押!因為那台車子是跟朋友借的~~警察說那台車疑是不法所得買的但是那台車子的名子卻不是我的!雖然有寄申請解除扣押的狀書去~但是還是沒有消息~至今也已經2個月了!警察雖然有說因為案子還沒有結案!所以車子會繼續扣押!但是因為車子名字並不是我的...我想請教各位大大~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我可以趕快申請那台車子回來因為網路上那些專業的法律叢書也找過了!有看沒有懂~"~另外如果像寄申請解除扣押狀書的話可以怎麼寫對車子回來的機率比較大!!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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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avatarDavid2011-03-05
一、案子如在偵查中,最好由車主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將扣押物暫行發還交聲請人保管。狀內並叙明將車子放置您家中之原因,及上開車輛並非違禁物,亦非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也非可為證據之物,自無扣押留存必要。而且上開車輛是聲請人代步、經商交通工具。且車輛機具,如未經常保養,將生毀損不堪使用之情,不宜長久扣押,致對聲請人之權益產生損害。送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宜製作兩份,一份給檢察署收狀處,一份請收狀處蓋章表示收受無誤,留存。二、檢察官通常是放著不處理,無視民眾權利,若真的詳查後發還,那表示遇到有良心的。若檢察官以書面回復所請不准,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分,裁定將扣押物車輛交由聲請人保管暫行發還。(理由同上黃色部分)若請求檢察官發還扣押物,收狀後已逾三個月仍無下文,檢察官不為可否之決定時,聲請人可參酌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之法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將扣押物車輛交由聲請人保管暫行發還。(理由同上黃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