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時候在雙線道上我方(汽車)與對方(機車)為同向,對方從路肩無預警的迴轉,我方見狀有往對向車道方向行駛想閃躲他,後來發現閃躲不了便及時踩煞車(有煞車痕)但對方還是碰撞到車子的右前方造成我方照後鏡破裂及車頭鈑金輕微凹陷,對方的腳踝被他自己的機車壓傷骨折。
送醫急救之後警方有測酒測,我方為零,對方是0.83。
想請問一下在民事和刑事上我方需負的責任為何?
Update:
目前為止我方得到的資訊也差不多是兩位提出的意見這樣,
不過有朋友提到說好像在民事部份有我方要負的責任?
好像是「未注意道路安全」?想知道這部分我方要負的責任為何?
謝謝^^
送醫急救之後警方有測酒測,我方為零,對方是0.83。
想請問一下在民事和刑事上我方需負的責任為何?
Update:
目前為止我方得到的資訊也差不多是兩位提出的意見這樣,
不過有朋友提到說好像在民事部份有我方要負的責任?
好像是「未注意道路安全」?想知道這部分我方要負的責任為何?
謝謝^^
All Comments
1車子通常都有投保第三責任險,可以向保險公司報出險,然後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一起和對方談。
2可和解是最好,不必打官司,如果談不攏就是送鑑定,兩方都有責任,看各負的比例是多少再依比例去理賠。
3對方是酒駕的話是比較不利,在民事和刑事就看法官怎麼判,其時可以在法庭上要求調解,在各鄉鎮市公所都有調解委員會,他們都是和事佬,可請他們居中調解如成立就免除官司。
1.和酒駕無關,那是另案。
2.慢車道迴轉,這太扯了吧?所以錯誤的責任都在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