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二十三日晚上..我騎機車跑去接我小妹..當時路上有路燈但有點昏暗不清..對面車道有公車停下來.."對方1"騎機車逆向行使 "由左方向右方行駛" 沒打方向燈燈..是我的右邊唷.我靠左慢速閃過..我騎50上下..再來 "對方2" 逆向行使從左方公車後鑽出向右方行+上對方是騎腳踏車....當時我有開車燈唷..她也沒使用一些類是照明的工具 如小型手電筒 腳踏車閃爍器 使我無法預警 "他的突然鑽出也使我煞車不急而迎面撞上" ..腳踏車撞斷成兩節..我與她當場倒地~.~ 旁邊就是修車廠他們就馬上把我跟她撫起..報警以及叫救護車 "但是他們也移動了車禍現場" ..而當時也是"德霖技術學院"的放學時間..車子正多....警察也說我車禍現場已被移動無法畫線拍照..叫我們私下和解.. ..我是跟對方2撞車..對方家人一到醫院也很明裡的 私下跟我父母談了一些事情但是我怕說現在她們是好好講我只怕到時她的跟現再說的不一樣..比如叫我賠錢 說大車就該讓小車之類的話..那就很點點點了..傷勢的話 我是全身擦傷.. 對方2頭部先著地臉部擦傷..再落地時她可能警張同時也摔斷腳踝... "我是撞到她的腳踏車前胎" 部是撞到她的身體.. ㄚ我要找一些關於對我比較有利的資訊
對方騎腳踏車忽然衝出來被我撞到要找關於對我比較有利的資訊 - 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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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你最大的誠意,立刻去做.
但也別把錯全都說成自己,
因為
對方騎腳踏車(不需要腳踏車的駕駛執照)
你騎機車(要有機車的駕駛執照)
你應注意而未注意,撞到對方,錯是在你
(而且你是有機車的駕駛執照更應該要注意到這點,眼觀四面)
因為他衝出來我根本來不及閃,不過最後還是各自賠啦,其實最後回想起來,我當時還真白痴呢,萬一撞傷人我一定會被告..對於你的情況,我覺得就先說好各自理賠吧,隻後就稍微回到事故現場查看一下有無攝影機,因為如果沒攝影機,當時現場又被破壞過,沒筆錄也沒證據,誰也告不了你,當然,以和為貴,如果對方不講哩,你大可不用怕他,因為他沒證據!!
因為無法現場採證,所以只能由雙方的筆錄來判斷
更何況是對方的錯在先,不用怕,如果妳沒打算跟
對方求償的話,就不要理他們,並表達雙方自行承擔
不要只找對自己有利的!
對就對、錯就錯!
不要太自私自利!
好好的跟對方說!
如果對方撕破臉?
那就不要客氣!定死牠!
2.我對你的描述還是不是很清楚,如果該車道是雙向道而且不能超車,你因為對向逆向行駛讓你橫越對向車道,雖然是因為別人違規導致你撞上對方,當然錯是在第一違規的人身上,但是因為當時沒有人舉證或相關採證(錄影帶等),所以你是肇事責任之一方,應負肇事責任。
3.依道安規則、道交條例,機慢車的定義含括機車及腳踏車,所以皆應該遵循法規行駛,可以在以下找找是否可以找到有利的證據: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K0...
4.因為至今沒有留下證據,已經沒有民事責任可言,只有道義責任,所以看誰傷得最重最弱勢,就應該比例負擔醫藥費。
況且你既沒超速也有開燈
要說不注意應該是她吧!
你都開燈了,她應該也會看到前面有燈光要避開吧!
加上她腳踏車沒使用一些照明的工具
所以基本上是對方理虧
可是你們已經將車禍現場移動
除非有人目擊者能證明當初的狀況
否則這樣就很麻煩了...只怕到時候會各說各話
畢竟是大車撞到小車
所以還是負一些道義上的責任
可能負擔一下對方的"部分"醫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