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愛車停放被撞凹.是後對方一直托 - 汽車
By Elizabeth
at 2009-11-28T00:00
14號那天回家吃飯.後來隔壁的客人回家倒車時撞上了我們停在一旁的車...當時想說是鄰居的客人所以沒有叫警察.撞我們的當事著說看修多少錢單子開一開會賠給我們.因為我跟他不認識當時我也有說我又找不到你.他說找我家的鄰居就找的到他.鄰居當時也有保證說沒問題OK的.他會負責.可是現在車修好了.跟他們約拿錢的時間.時間到了他人也不來.鄰居又說明天後天的一直拖.這段時間已經推拖了好幾次...昨天又約又沒來.結果我們跑去狀我們車的那個人家找他.他家裡的人說他不在(但他明明在二樓)還說要轟我們出去.一開始我有先說明我要找X先生跟他約好是要跟他拿修車的錢....等結果他媽很生氣說他不在.沒住家裡...等等但我說他在樓上啊...就醬吵ㄌ起來.他媽媽還說要報警.但是因為我們沒做什麼是只是想來找人而已.但他們說我報警是報妳們私闖名宅(他們開瓦斯店的不算私有名宅吧)我們說好你要報警那就更好處理.結果他們又改口說要報妳們自己不會回去打電話報.(..一開始是他們說要報警的)而且他媽媽還揮我的頭說.他不在你是沒聽到是嗎.我更生氣說你在動手用我看看.講話就講話幹麻動手之類的.(想說她是長輩白頭髮老人家.但是她一點都不值得人家尊重她.整個人超生氣的)之後我們也就回來找那個鄰居(因為我們找不到那個人也聯絡不到那個人)結果那個鄰居說下個月五號他會給我們....又要等.又托真的很怕到時又拿沒有錢...難道真的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處理了嗎???還有我去家裡找人他.家裡的人不但很不客氣惡言相向還動手降有辦法處理嗎??難道做錯事的人就真的比較大.難道我就只能自己吃悶虧嗎??而且我們修車還不是回原廠修(原廠很貴...)想說是鄰居當時又那麼爽快的答應會賠錢.現在想想真的是吃大虧了.我可以叫原廠先開估價單給我嗎!改把2個門直接換掉.因為我們修好了現在也只有8成新...想改回原廠直接換門.但降他有辦法理賠給我們嗎??.(我們是傷到車子前後門.要板金跟烤漆.因為撞凹進去不版不行)
發問娃娃大大您好:瀏覽過您的回答紀錄,感覺回覆均很用心,所以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宣導】1、請尊重每位發言者之熱心服務及知識經驗,勿於解答得知後,任意把文章移除。2、希望發問者能於發問到達期限前自行選出最佳解答,此要求係希望此問題勿淪為票選、造成不公,「有感而發」而且感覺強烈。【那個鄰居說下個月五號他會給我們....又要等.又托真的很怕到時又拿沒有錢...難道真的沒有其他的辦法可以處理了嗎???】別等了,直接告知你的鄰居,給他朋友下最後通諜:三日內若不出面賠償將報警處理。三日內未處理時:【事後報案】一、請您(甲)至發生地點《管轄分局交通分隊》做『事後報案』的動作,警方仍會依車禍事故處理程序照相、測量、繪現場圖、製作筆錄等完成報案程序。甲、乙當事人及事故車輛均要到場,若乙方不願前往,請提供乙姓名、車號及聯絡方式給警方,以便由警方通知其到案說明,。二、完成報案程序後取得警方開立交通事故當事人聯單〈非報案三聯單〉,聯單內有當事人須知請詳閱,惟事後報案動作有可能警方會不開立聯單唷、但無妨,事故經過已完整紀錄。三、暫且等待警方通知對方到案,完成雙方資料紀錄。【和解】警方完成本件事故所有程序後﹝包含已通知對方製作相關資料﹞,會電話通知你對方姓名、車號及連絡電話,(若數日未通知時,主動打電話給處理員警詢問進度),等警方確實製作對方資料後,你再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蓋手印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委員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和解共識。至此步驟時,對方應該會賠償你修復金額,若對方仍未出面和解,此時已有對方車籍、年籍資料,再至地方法院民事庭進行「侵權損壞賠償」遞狀(法院中有寫訴狀範例、亦可尋求志工指導),惟、至此需衡量最終判賠金額有折舊率,所以能以鄰居告知後或於調解委員會中達成和解為佳。「車齡愈高,折舊率愈高,材料費每年乘以0.369」【還有我去家裡找人他.家裡的人不但很不客氣惡言相向還動手降有辦法處理嗎??】每個人修養程度不予置評,您也說了:白髮長輩嘛,專心車損求償就好,我們度量大點,別與她計較了。【難道做錯事的人就真的比較大.難道我就只能自己吃悶虧嗎??】按照法律程序,一步一步進行,社會中不公平事還多著呢,但求自己問心無愧就好,我們無法要求別人遵守道德、知錯認錯,但己身要能知法、守法並善用法規。【想改回原廠直接換門.但降他有辦法理賠給我們嗎??.】已經修好,小弟認為不需在對方連最基礎的賠償都不願做的時候還更加要求原廠換全新,如此紛爭更大,自己又將多花一筆。小弟會持續關注,您也可繼續問,史努比會抽空上來繼續答,祝早日順利圓滿解決。2009-11-2901:06:46補充:剛回答完又看到您的補充發問,若你願再信他一次,反正已是「事後報案,沒差這幾天了」,可自行衡量再等等囉。樓上大大別亂教,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對方與你均為62條前段之未依規定處置,對方並無涉及肇事逃逸,請別誤用法條。2009-11-2901:25:45補充:雖然了解此番意見可能得罪某人,但不吐不快,樓上文衝大大自我介紹中為:目前在理賠法律顧問公司上班...........等,知識+為協助有疑慮之人解決問題之處,((尤其法律問題牽涉之大,極可能因誤導而未給予幫助反而害了發問者)),您既為理賠法律顧問公司上班,連最基本是否為((肇事逃逸))也不了解,請您往後回覆時三思。小弟於此回覆均針對((車禍事故))相關問題,不會到處看到問題就加入,給予一知半解答覆,甚至已有18年車禍相關知識,於近7年更加深入車禍相關實務處理的我,對於稍不肯定之疑慮亦求知更專業人士後再做回答,僅希望在此之熱心人士多做正確、確實答覆,小弟在此亦誠心接受各方教悔、指正。2009-11-2918:28:59補充:看過你的補充問題,想建議你,對方能賠償車體損壞復原就不錯了,別再衍生其他有的沒的費用惹惱對方,最終他都不理你時,又要浪費時間、精神訴訟,且最終判決絕對少於你原想要求車輛修理費,連電話費都出來了,有點想從你後腦杓((八))下ㄑ~~交通費用是傷者往來醫院之合理要求費用,需要相關收據,很少人會用到這條的,因為很麻煩,且金額不大,除非重大傷害常使用計程車當交通工具,且計程車司機有發票收據可供證明。2009-11-2920:57:58補充:小弟不才,想了解啊旭大大對於發問者所敘述:當事者說看修多少錢單子開一開會賠給我們.,此種現場未報案、(未保留現場完整ˋ擅自先離開)(但已與當事人對話,並口頭允諾賠償之案情),認定是肇事逃逸或未依規定處理?????????當然無關刑法185-4條。2009-11-3022:23:15補充:您的問題都很辛辣~@!@~基本上於車禍事故中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但如果處理員警太認真,恐怕會直接於過年前送您一張紅包(紅單)。換發已過期的駕照,請帶以下文件到就近的監理單位的駕照相關櫃檯辦理換照手續:1.有效的身分證或居留證(不用雙證件)2.已過期的駕照3.一吋近照1張4.駕照費200元5.代辦人的身分證(找親友代辦才需要)所以,去報案之前換張駕駛執照吧。...
有關情緒性的言論和埋怨,與肇責ˋ理賠無關,個人在此不予置評。肇事者若已成年,他的任何家屬,都無義務,替當事人處理或承擔。本案確實是對方碰撞成的損壞,也已被對方所承認,已是雙方[不爭的事實]。故[已無報案或不報案]的問題存在。只剩[提告或不提告]的斟酌而已。注意!報案並不等於提出告訴。屬民事告訴乃論案件,警方根本就無權主動移送任何人,若被害人[你]未表示要,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本案就永遠躺在警局,你們根本就不會再,接獲任何進一步的通知。車是車主你的,車主有權主張在哪修復,是否更換新品,除非車主願意配合,否則任何人乃至法院都無權干預。依法對方可以主張折舊給付。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試算公式:零件材料費X0.369X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修復費用總金額,減去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賠償者你]應給付之實際金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簡單的說:只要你的車越老舊,你能拿到的就越少,對方就省越多。本案無人受傷僅止於侵權損害賠償,無任何刑事責任存在!不但未涉及觸犯,法第185-4的妨害公共危險罪之外,也不得主張請求精神撫慰金。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並無涉及刑事責任,與刑法第185-4條妨害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無涉。頂多ˋ頂多也只需要,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罰款而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除非有造成人員受傷,才有減少工作損失與精神撫慰金,的求償權,否則就僅屬民事損害賠償[車損]的而已。無人受傷的案件,對方的確不怕你提告,任由你告,反正不會有刑責,也不會逮人!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甚至有人就是[連已上法院],都拒絕私下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由法院依法裁定判決,才會有公平ˋ心服口服的感覺。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2009-11-2908:43:51補充:肇事逃逸分為二種"一種是有造成人員傷亡之案件"一種是沒有肇成人員受傷之案件"未保留現場完整ˋ擅自先離開當然也算是肇事逃逸的一種只是不涉及刑法185-4條:妨害公共危險罪的刑責而已。...
依你上述的情況.建議你.直接到當地警察局報案.這時候你可以提供對方的電話.或者是車牌號碼.可以商請你鄰居作證..到警察局報案後.如果對方的車子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你直接把自己汽車修理的估價單(想怎麼修就怎麼修.請車廠估出價錢).連同報案後警察開給你的(當事人登記聯單).送到對方車子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直接跟保險公司求償..這樣你就不用等對方的錢了...如果對方沒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那也可以直接請警察幫你提起肇事逃逸的告訴..逼對方出來跟你調解...車禍不用直接找當事人...會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一、可以錄音、錄影、拍照存證。事發當時。事後可以再跟他電談、面談。二、修好,就算告成功,也無法賠百分百,法官會考慮折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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