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機車急煞車滑倒撞到汽車!! - 汽車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09-11-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
晚上我和媽媽出門
開車出巷口時
我要左轉到對面車道
剛好有一台車停在我的左方的慢車道上
所以我慢速的前行看左方是否有來車
就在我前行至快車道時
忽然有一台機車為了閃那台慢車道上的汽車
因為他騎很快衝了過來
我馬上煞車不動
但他卻煞不住車
自己滑倒撞上我的車
我馬上下車關心他
他也馬上爬起來
因為媽媽認為是他騎太快
加上當時車道上有車要過
於是要我幫他把機車牽起來
想要恢復交通順暢
問他有沒有怎樣
他說沒事只是腳擦傷
並堅持要我們不要走
他要報警
然後就說是我們車子太出來
害他摔傷
當時我真的啞口無言
等了很久救護車到
他就說他的手扭傷
要去市立醫院驗傷
就這樣被救護車載走了
明天警察要我到交通隊作筆錄
想請問各位
1. 這樣如何判定誰對誰錯
2. 道路有快慢車道,但道路上有三條路
剛好是在中間那條被撞到,算是快車道嗎?我是否有侵犯到他的路權呢??
3. 機車沒有開大燈,算是證據之ㄧ嗎??
4. 那台停在慢車道上的汽車已經開走,是否對我不利??
5. 地面上有一條機車騎士留下的煞車痕,這樣可以判斷他的車速過快嗎??
6. 為什麼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態度都很傲慢??
急需知道我是否有錯
麻煩各位了!!
Update:
謝謝你的回答
你問到撞到車子的哪裡
應該是說
因為它來的太快
我只好馬上停住
所以他滑行撞到我的左前方的保險桿
我的車子並沒有留下什麼擦撞痕跡
只有機車留下滑行之後的擦痕
那這樣還是我的錯嗎?
你所說的『你們沒注意 他騎太快』
如果我沒注意
他應該就不會是輕傷了
或許會撞上我汽車然後飛出去吧!!
我也並沒有在為自己找藉口
只是覺得有點無妄之災
唉........
Update 2:
關於大燈的問題
因為就在等警察的時候
我忽然回想起當時我看到一團黑衝過來
為了加深自己的印象
於是跑去看了機車的車燈
是沒有開的
我也摸了一下車頭燈
連一點點餘溫也沒有
我當時很想跟警察說
但他們就很愛理不理的
似乎想要趕快差了事
所以現場只有我家人
但我想
對方一定會說自己有開
..........
Update 3:
那台停在慢車道上的汽車
是停在紅線的轉彎處附近
但那台車最後也不見蹤影了
唉.........
Update 4:
謝謝史奴比的回答
還有一個問題
就是今天去做筆錄
我誠實回答當時的狀況
警方拿出當時他所畫的現場圖
要我陳述車禍過程
他問我是否有所碰撞
我說是因對方車速過快而撞上我
並不是我去撞他
還有
就是那個巷口有閃燈號誌
由於我是巷口閃的是紅燈
我也據實以告
結果回家之後
被家人臭罵
說我做的筆錄對我很不利
要我說沒有碰撞和閃的是黃燈
如果當時我這麼說
那我算是做假口供嗎??
而我選擇據實以告
這樣也不對嗎???

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09-11-16T18:01
【前提】1、請尊重每位發言者之熱心服務及知識經驗,勿於解答得知後,任意把文章移除。2、希望發問者能於發問到達期限前自行選出最佳解答『重點喔、未必選我』,此要求係希望此問題勿淪為票選、造成不公「有感而發」。
【問】1. 這樣如何判定誰對誰錯
【答】請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所以己方為本件事故主要肇事因素:『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未禮讓幹線道車先行』;而對方因行經路口,不管有無看到對方或已閃避,均為肇事次要因素之:『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

警方於處理車禍、保險公司於理賠、事故鑑定委員會於鑑定時,沒有考慮誰撞的,也不以對、錯之名詞代表,最主要還是以【路權】區分責任,【路權】=【用路人的權利】,了解雙方肇事責任所在後,再去理賠時將毫無怨尤。

【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本件事故算是極為單純,故不需花費鑑定,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問】2. 道路有快慢車道,但道路上有三條路,剛好是在中間那條被撞到,算是快車道嗎?我是否有侵犯到他的路權呢??

【答】1條是內側快車道、那條是外側快車道、有停車那條是慢車道。支線道車未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已侵犯到他的路權。
【問】3. 機車沒有開大燈,算是證據之ㄧ嗎??

【答】視對方於警詢筆錄中有無坦承。
【問】4. 那台停在慢車道上的汽車已經開走,是否對我不利??

【答】對你而言並沒有「利害」關係,對機車騎士而言,少了輛可以求償對象『該車有因果關係、妨礙雙方視線』。

【問】5. 地面上有一條機車騎士留下的煞車痕,這樣可以判斷他的車速過快嗎??

【答】以汽車來說,如果那條煞車痕長達15公尺以上的話,我可以不需判斷、直接就告訴你他時速超過50公里,但機車煞車痕太可能超過『公式』換算之超速痕跡,只能說,以你們被碰撞且責任較大之汽車內駕駛或乘客而言,你們都會認為對方車速過快,但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主要因素不在車速方面,而是路口路權之別。
【問】6. 為什麼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態度都很傲慢??

【答】應該說是為什麼處理交通事故的『有些』警察態度都很傲慢?就像『有些』人會問:為什麼『有些』計程車司機都很可惡?為什麼『有些』政治人物都亂說話?為什麼『有些』醫生都亂開藥?所以,不是所有的人都是這樣,從事每種行業的人都會『有些』動作、『有些』言論讓人不能茍同,但該行業多數人仍是好的,就像你現在的行業(或身份),若有人說:為什麼你們都怎麼樣的時候,你會認同嗎??

【和解】待對方傷勢穩定、告一段落,並取得『事故分析研判表』時,可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蓋手印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及己方傷害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定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

小弟會持續關注,您也可繼續問,史努比會抽空上來繼續答,祝早日順利圓滿解決。

圖片參考:http://nt3.ftm.ks.edu.tw/h9702/8/%E7%B4%A0%E6%9D%9...

2009-11-15 21:34:23 補充:
你家人保護你的心態能理解,而你據實以告絕對是正確的。因為那邊的閃光號誌《對方閃光黃燈;己方閃光紅燈》是不會有所變化,而雙方車輛碰撞也必有碰撞痕跡,並不是你說沒有發生碰撞或你行駛方向為閃光黃燈,結果就如你一方說詞。
車禍談話紀錄沒有所謂做真、假口供,只有避重就輕方面的爭議,但本件事故相當單純,非哪一方欲以謊言遮蔽真相就能免責,你愈說謊,警方會在你回答每一句謊言後狠狠以現場真相、相關跡證戳破,這樣只會使得自己難堪,而對方(家人)知道你亂掰,對你也只會增加厭惡,使得和解不易,誠心面對傷者多給予關心並好好利用保險、調解委員會商談即可,家人的意見仍要是非分辨。
2009-11-15 21:38:45 補充:
較常見類型之責任比例:如後車於同車道中追撞前車,後車係肇事主要因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需負擔100%責任;十字路口中,雙方均直行車時,左方車(或閃光紅燈)需禮讓右方車(閃光黃燈)先行,左方車(閃光紅燈)為肇事主要因素,未禮讓右方車先行,需負擔70%,右方車(閃光黃燈)為次要因素,未減速慢行,需負擔30%;
上述百分比雖無法規、法條明文規範,但為各保險公司及修車廠長久以來不成文、但眾人均接受並執行之一貫理賠方式,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異議,但成效有待商確。以上百分比僅供參考。若想有較書面資料佐證,待一個月後申請分析研判表。
2009-11-16 15:26:35 補充:
發問匿名大大:請記得在發問期限到達前自行選出【最佳解答】喔,此舉並非要求選我,而是不希望問題最終淪為票選,造成不公。
請自行選出,較為公平、公正,小弟我亦會心服口服,謝謝你。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09-11-15T18:09
1. 這樣如何判定誰對誰錯

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以幹道ˋ支線ˋ左ˋ右車ˋ多車道ˋ少車道~等作為分析ˋ鑑定之依據。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本案你是[閃紅號誌], 隸屬支線,就肇責論,顯然會對你相當不利 。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 道路有快慢車道,但道路上有三條路
剛好是在中間那條被撞到,算是快車道嗎?我是否有侵犯到他的路權呢??
你是屬[閃紅號誌], 就已輸在路權上囉!
3. 機車沒有開大燈,算是證據之ㄧ嗎??
當然算!
不過當下你是否有告知,現場處理警員?
若無"
且在對方不承認之下,各說各話,事過境遷已無法舉證。
4. 那台停在慢車道上的汽車已經開走,是否對我不利??
同上說明:
以警方現場所採的跡證為憑!

5. 地面上有一條機車騎士留下的煞車痕,這樣可以判斷他的車速過快嗎??
可以!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車速是依據事故現場的跡證[煞車痕]作為換算依據。
例如:
在時速 50公里情況下 ,每秒行駛13.89M。
緊急煞車:反應距離 為 10.4M。
煞車痕 [當輪胎已經咬死,1至3年的乾躁路面,出現煞車痕的距離],為13M。

時間是:1.68秒
自開始反應煞車的距離10.4M,加上輪胎已經咬死,出現煞車痕的距離13M,總共是 23.4M。
6. 為什麼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態度都很傲慢??
這部分茲因未了解實際情況,不便置評!
PS:
告訴乃論案件"必須要由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009-11-16 06:10:37 補充:
筆錄說什麼並非重點所在,也不重要!
只是憲法賦予人民的發言權而已。
雙方當事人,縱使說謊也不犯法,是否採信職權在法院。
訴訟案件中"
唯一不得說謊的,就是證人。
證人說謊,就觸犯偽證罪。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就能取得勝訴。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9-11-14T16:25
1.他有撞到你的車嗎??
如果有 那要看部位,如果是偏後方,那就是他做,不管怎樣撞別人後面或側邊就是錯比較大,車速太快,但是到後面雙方都有錯,你媽沒看清楚,他騎太快,他錯比較多而已。
2.像上面所說的,看他撞到哪,如果偏後那就你們對,如果她們是在偏前面,那可能你們....
3.有沒有開大燈,你可以說,不過如果他辯沒有,除非有別人看到(除了你家人以外),要不然就是要攝影機,要不然是沒有依據的。

4.不關那台的事情,機車騎太快,你們也沒注意到,所以才會撞上吧。
5.可以判斷,不過警察都會希望雙方和解掉。
6.正常,要等機車那方去完醫院,且意識清楚,另外也有可能你們車禍地點管轄不是當地所管,而是一些單位。
你們有錯,畢竟一場車禍沒有誰有完全對錯,你們沒注意,他騎太快。
2009-11-13 21:57:53 補充:
有點看錯,原來是開車,抱歉!!
2009-11-13 21:58:02 補充:

2009-11-13 21:58:20 補充:
原來是你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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