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酒後駕車肇事.公共危險罪如何判? - 開車
By Olive
at 2011-08-25T00:00
at 2011-08-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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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開車酒測值0.33是初犯.但是有擦撞到一位孕婦.對方並無外傷.卻一直說自己身體不舒服不能上班.也不願意和解.還跟我們要一大筆錢.直到孩子生下來做完月子.都要我們負責.(無法達成共識)如此.因為沒有和解書.不知道法院會如何判決呢?.法官是否會因為對方不願和解而判的罪行較高呢?法院判決最高到多少錢ㄚ?又有何機構可以免費幫忙我們跟對方協調啊?.......謝謝
已更新項目:
我們多次去談和解.里長也幫忙我們去談.對方都推辭說要等10月生完做完月子在說.然後我們就接到法院傳票.到法院才知道對方直接告我們過失傷害.檢察官叫我們先自行談和解.但是對方都在拖延時間.如果和解談不成是否傷害罪即成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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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多次去談和解.里長也幫忙我們去談.對方都推辭說要等10月生完做完月子在說.然後我們就接到法院傳票.到法院才知道對方直接告我們過失傷害.檢察官叫我們先自行談和解.但是對方都在拖延時間.如果和解談不成是否傷害罪即成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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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1-08-26T03:42
at 2011-08-26T03:42
不同於 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得因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並撤回告訴而免於提起公訴。
刑期的高ˋ低,與你是否有和被害人完成和解 ,是很大的關鍵 重點。
當今"
看來你唯有取得民事和解,至少酒駕[公訴] 的部份才有機會 讓法院從輕處分減輕刑期。
唯"
酒駕歸酒駕,肇責歸肇責,首先還是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若對肇責有存疑或爭議"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6個月內,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你只有1%ˋ5%ˋ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對方]就有權對另一方[你]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以刑逼民"向來是受傷被害人[對方]手上的最佳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
本案若最終鑑定結果,你有肇責存在"
那至少過失傷害的刑事部分,對方是贏定的!
而你只有挨打的份!
只要對方懂得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你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50天計算也要花五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反之"
若最終鑑定結果"你無肇責
就法律成面而言"
並[無] 道義責任這字眼存在"
該賠的就是要賠,不該賠的分文都無須 給付。
另"
本案茲因肇事者你[酒駕 ],屬強制險不理賠範圍,但被害人[對方] 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同等ˋ同項的理賠金額,絕對不會影響對方申請理賠的權益。
事後再由基金會,代位向肇事車輛之車主追償。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至於有何機構可以免費幫忙我們跟對方協調?
給你一個原則"
純義務的都歡迎 ,不管在哪一個階段 ,開口要錢的,謊稱需要什麼費用ˋ抽成的,都值得考慮ˋ質疑!
這是此園地 慣性的[老問題]!
特另PO 以下此篇網址建議說明,提供你做為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本案"
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一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切莫 病急亂投醫
By Hardy
at 2011-08-28T08:51
at 2011-08-28T08:51
酒測值高低不重要!
因為已經構成 "不能安全駕駛" 的結果了,不用考慮酒測值了!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8-25T02:56
at 2011-08-25T02:56
2、刑法的不能安全駕駛,是以酒測質0.55為標準(現在有沒有改不清楚)!再來就是過失傷害跟酒駕是一行為,所以只要看酒駕就可以囉!
3、我記得有調解庭可以用,也是在法院!
4、請記得請對方拿出醫院診斷證明,不然就走民事法院(不見得會比較高)!
2011-08-26 00:46:56 補充:
5、不用怕刑事,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就算有1年,也可以要求緩刑(要沒前科)。沒必要不要請律師,有的律師跟法官的關係不好,而且請律師會讓法官覺得有錢請律師不賠錢,那樣的觀感更不好!只要去請律師寫反訴文這點小錢就好。
只是意見!不完全是正確的觀念,只是不喜歡別人以為別人酒駕就完全錯,就獅子大開口的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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